强化人大问责
2026年01月22日
(一)强化人大问责
人大是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最具权威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规也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委员会具有质询权、特殊问题调查权和罢免权等权力。
人大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相对强势的监督地位,本质上其他国家监督机关都是人大的执行机构,其功能的发挥是在最高权力机构的指导和规范下进行的,而其有利地位使它有利于摆脱部门利益关系而独立地实施监察和追究政府的责任。另外,与第三方部门和媒体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问责能力相比,人大的优势在于更高的权威性和更直接的反馈渠道。相比于分散的公民个体对政府的监督问责能力,人大的监督则更具有集中的力量和国家公器的权威。(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的问责监督力度。完善权力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立法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应用,比如质询、罢免等。同时要对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包括监督责任范围、渠道等,使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