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影响及挽回程度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三)从社会影响及挽回程度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一项改革创新举措未达预期效果通常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对于主动挽回因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的损失,党员干部主动消除因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能够全部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应该适当从轻追究其责任,免予追究其责任,以肯定其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并主动承担后果的责任意识。我国关于干部问责和容错免责文件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时,党员干部主动承担责任,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相关规定。

200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还规定:“公务员具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履职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提醒后改正的,可以免予问责。”《西宁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暂行办法》也将“在处理重特大事故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且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作为免予问责的情形之一。

划分容错和免责的界限应将改革创新活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挽回程度作为依据,改革创新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主要包括人身安全、环境污染破坏、负面舆论、经济损失、社会稳定等。

全国各地出台了大量关于干部容错免责的规范性文件,都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事故排除在免责的情形之外。换言之,若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事故,则必须追究相关干部的责任,无免予追究责任的可能。(https://www.daowen.com)

生命权是个人保有作为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利。生命权是关于生命的权利,生命是不可逆转的。“在当代社会,一个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政府,首先应是一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我们党和政府强调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因此改革创新绝不能伤害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是政府行为的底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自然而然成为判断行为容错与问责的重要标准之一。

当今的世界环境污染破坏的状况十分严重,而生态环境破坏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大部分的生态环境破坏基本和人的生命一样是不可逆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到“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喻国明教授将舆论定义为“是社会上大多数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同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舆论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断地提供一系列具有导向意义的社会公共价值观念,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人们经济生活的重要力量,是一种十分关键的社会要素。推进改革创新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成功的改革创新并不一定必定带来社会舆论的肯定,失败的改革创新却一定带来社会舆论的抨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若一项改革创新活动未达到预期效果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关注较少且范围较小,仅限于本地区,并未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容错免责的范畴。

经济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改革创新成本的损失和改革创新可实现的经济增长。改革创新未达效果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其他因素是较容易测量的,然而如何确定容错和问责的技术性的边界却是较为困难的部分。相对于舆论影响和环境破坏,经济损失较容易测量统计,然而各地关于问责容错的文件却没有对经济损失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改革创新活动的类型等因素,参照法律对于经济损失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可行的问责免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