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决策过程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二)从决策过程角度厘清容错与问责的边界

一项改革创新活动由无数个决策组合而成,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符合规定是厘清容错与问责边界的重要因素。决策过程科学化要求决策者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决策过程民主化要求决策者广泛征求意见,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尽可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决策过程制度化要求决策者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决策程序。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改革创新成功的关键变量,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内容。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决议就提出要“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十四大报告提出要“加速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构,逐步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https://www.daowen.com)

“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被写进各地的激励干部创业干事的容错免责办法中,成为党员干部免责的必要条件之一,如齐齐哈尔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麻城市出台的《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各地关于干部问责的相关文件也对因违反规定程序和决策原则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党政干部进行问责。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改革创新成功的重要保障,决策过程未做到科学民主、符合规定既违背了正确决策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党的决策原则,更不能保证改革创新的最终成效,因此不民主决策而独断专行,不科学决策而违背程序导致的改革创新失败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的错误不可被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