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公民社会的相关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民主是在形式上承认和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国家形态,历史上民主有不同的形态。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认为,人民主权,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政治伦理,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定上;人民主权,必须实现于社会的政治实践与现实当中,即人民自己创立国家、自己管理国家、自己监督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相比,它是最高形态的民主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人民主权原则和“议行合一”制给予充分肯定。列宁也反对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坚持马克思的议行合一的理论模式,认为革命政府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即议行合一的政权机构。因此,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强调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支配和控制,因此权力制约的实现不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而是“议行合一”制下的监督原则。权力机关有权监督“一府两院”,从而保证政府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国家机关既分工又合作,有效克服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内耗,同时分工是各国家机关之间既相互分离又不可相互取代,其所拥有的权力在其性质及运行方式上也必然各不相同,权力制约和政治分工互为一体,且对政治分工有保障作用。由此可见,“议行合一”并不排斥权力制衡,二者共同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还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转变的必然要求,健全的民主需要法治与之相适应,用法治保护和巩固民主的成果。但是,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一蹴而就,还没有充分实现。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更多地强调民主的阶级性,而对民主的社会性论述不多,也不够明确,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继续深化和发展的地方。(https://www.daowen.com)

2.现代民主政治理论

民主作为国家的制度形式,确立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支配。现代民主的核心和本质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在我国称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公民个体让渡自己的权利,形成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选举出的代表手中,因此,控制国家体现为权力由人民授予,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对权力的授予者负责,政府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民主通常包含代议民主、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三种形式。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的基石,现代国家普遍采用间接的代议制民主而非直接的参与民主,代议制民主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下,社会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决定权通过公众定期选出代表组成的民意机关来实现,在代表有效控制与监督之下,实现国家机关对公众负责,具有明显的优点。代议制民主制度借助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制定、联邦制等,成功地解决了现代社会和大国所面临的民主规模问题,大大地扩展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权力的专制和滥用,维护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允许在其内部有直接民主因素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的性质,如在基层政权上引入一些直接民主的要素,因而它还有很大的包容性。因此,现代民主不仅明确国家权力的归属,还能实现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专制和滥用,民主监督成为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促使国家机关切实根据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进行社会管理,保护与实现公民的权利,从而能够遏制专制和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