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委员会

二、居民委员会

1989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社会结构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居委会组织法》得以颁布。这项法案以宪法为依据,在吸收居民自治成功经验的同时,借鉴村民自治和国外经验,对居民和自治委员会组织重新做出了全面定义,赋予了居民自治具体的法律内容,把宪法规定具体化。里面提到居委会的任务共有六项:(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很多不足,居委会对于社区居民来说应该是资源供给者、政府代言人以及政府助手的定位。社区居民最需要居委会提供的服务是社区人际关系的调解,包括邻里关系、婆媳关系纠纷的调解等,以及对法律法规、就业、养老、健康、婚姻、计生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由于居委会的大量时间都用在应付政府交办的行政事务之中,根本无暇顾及此类服务,因此在服务质量上会大打折扣;居委会有时在处理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时,不恰当地扮演了政府代言人的角色。例如,在环卫收费、拆迁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居委会常常会站在政府一边,让人难以看到其居民代言人的影子;有的社区政府职能部门都进驻社区,牌子进去了,实际上就把政府的工作摊派给了居委会。所以政府助手角色演变为代理人角色,使法律赋予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属性发生严重变异,这不仅使居委会的工作不堪重负,也导致居委会与居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并助长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风气。

所以,居委会应该是联系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但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既保证履行好居民代言人的角色,又能传达政府的声音,实现两者的平衡,就是目前居民委员会所要改进的方向。(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减少政府下达的行政事务工作量,让居委会能有更多精力将时间放在为社区居民解决生活各方面问题上,从而能促进办事效率以及事务解决工作量。同时根据笔者调查,很多社区依旧存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平均年龄较大的情况。所以笔者提出,向社会广泛吸纳年轻助手加盟管理。因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年龄普遍较大,从而在目前快节奏的社会效能上难免会有所懈怠,并且思维和工作质量也是相较于年轻一代来说较低的。因此面向社会扩充年轻化的人才队伍也是必要的手段。

提倡建立社区文化同样能给居民委员会减轻一定的工作负担。社区工作者提出有特色、充分得到居民认可的社区理念,并且非常严格的围绕这个理念开展社区治理,这样就可以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基础上增添一份信念的支撑。当社区内大部分居民都认可和支持这个社区理念,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间接改变曾经对于社区不好的观念,从而对于具有社区文化的组织理念更增添一份信任,在这种良性循环上增加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安全感,自然就激发民众对于自己所在社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与社区工作者一道共同发展社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