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 语
梁启超先生曾从文化发展新陈代谢的角度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文化的进程分为三期:“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根本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41]中国近代司法文明的演进也与这三期进程大致相符。清末时期由器物不足而觉醒,进而认识到制度上的不足,因此变法修律。但由于变法在实质上以维系帝制、缓和矛盾为目的,只是借近代法律形式以度时艰,帝制中央集权下的社会制度、小农经济基础不变,导致了传统法律仍然具有强大的惯性,这一点从刑事司法层面即可清晰地看出。因此,在这一时期,司法文明的演进之路迟迟困守在第二阶段的初期,更无法推进到第三阶段。及至民国年间,帝制崩塌,社会制度变革,近代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司法文明变革才取得进展。虽然,由于自然经济仍占主导、战乱频繁、社会秩序动荡、人民法律意识缺位等原因,在基层社会之中难以推行地方自治,国民政府转而重新推行传统的保甲制度,加以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这便导致了传统法律因素在乡土社会结构中的保留。加之民国政局动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法律发展极不平衡,司法的发展仍然步履蹒跚。但是,这一时期刑事司法实践受到近代法律原则的影响,以及司法者由“父母官”向中立裁判者转变,体现出了法律的科学化,也为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为我们展现出司法文明变革的两个方面。通过清末、民国时期刑事司法层面的对比,可以看出司法文明变革历程的一些方面,并略窥变革背后深刻的历史原因。
【注释】
[1]春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舒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2]杨舒然:《功能视角下的“不应为”律》,云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3]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4]杨舒然:《功能视角下的“不应为”律》,云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5]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 《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下同。
[6]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224页。
[7]金观涛、刘青峰:《中国现代思想的起源》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8页。
[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67页。
[9][德]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12页。
[10]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11]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12]杨舒然:《功能视角下的“不应为”律》,云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26页。
[13]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121页。
[14]河北省保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保定市志》第二册,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
[15]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16]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17]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18]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19]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
[20]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https://www.daowen.com)
[21]参见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政法论丛》2005年第2期,第24~25页。
[22]参见冉绵惠、李慧宇:《民国时期保甲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60页。
[23]参见冉绵惠、李慧宇:《民国时期保甲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202页。
[24]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3页。
[25]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26]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7]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0页。
[28]汤唯: 《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
[29]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30][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 《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3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32]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663页。
[33]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34]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5][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36]李启成:《从衙门到法庭——清末民初法庭建筑的一般观念和现状》,侯欣一主编:《南开法律史论集(2009—2010)》,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页。
[37]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卢静仪点校:《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275页。
[38]何一民、姚乐野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四川大学卷》(上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
[39]郭卫编,吴宏耀、郭恒、李娜点校: 《大理院判决例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1页。
[40]谢森、陈士杰、殷吉墀编: 《民刑事裁判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5~326页。
[4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4册,中华书局1932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