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的方针与原则

二、国防 教育的方针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方针与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国防教育的方针

1.全民参与

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的巨大社会工程,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多层次的社会性教育,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团体和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拒绝参与和接受国防教育。

2.长期坚持

培养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是一项长期性任务,决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必须持久地开展,常抓不懈。因此,国防教育不仅要在组织形式和法规制度上予以保障,更要在教育内容上下功夫,特别应在国防教育赖以进行的国防理论上逐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整套教材,使国防理论能真正发挥作用。

3.讲求实效

国防教育事关国家的安危,因而容不得半点虚假。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必须把着眼点始终放在教育的实效上,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走过场等不良倾向。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国防教育的特点和发展,着眼于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施教;要注意提高教员队伍的素质,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搞好各种教学保障。

(二)国防教育的原则

《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第4条规定,国防教育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从教育形式看,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两种基本形式。经常教育是通过媒体宣传、活动培养、典型带动、环境熏陶、文学艺术感染等途径,进行长期不懈、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国防教育,将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集中教育是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和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征兵和预备役人员集训、学生军训,以及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时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题、系统的国防教育。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提高。

2.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从教育对象来看,国防教育可以分成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种类型。普及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普遍教育,主要是进行国防建设和战争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育以及国防法规教育、“三防”知识教育等。重点教育是对重点团体、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教育对象进行较系统的国防建设和战争的专门理论知识及技能教育,“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普及教育是基础教育、共性教育、长期教育,是全体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重点教育是在普及教育基础上的提高教育,能使那些担负特殊任务的团体和人员得到应有的提高,胜任自己所担负的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因此,国防教育要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既覆盖全民,又重点推进。

3.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

就教育内容和方法看,国防教育包括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两个方面。理论教育是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学习国防理论,引导公民认清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为履行国防义务提供思想保证。行为教育是通过组织军事技能训练,体验军事生活,参与国防建设实践,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把国防观念转化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的作用虽然各不相同,但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受教育者提高国防综合素质和能力,保持国防教育的正确方向,有效地增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