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疫情控制

二、疫情控制

(一)诊断标准及定义

脊灰野病毒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脊灰野病毒由境外传入者,为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脊灰野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 区核苷酸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病毒。

循环脊灰衍生病毒病例(cVDPVs):由相关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引起的2 例或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1%~15%。

VDPVs 病例:从AFP 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分离到VDPVs,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鉴定,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相比,衣壳蛋白1 区(VP1 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0.5%~1%之间(有5~8 个碱基发生变异)。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或VDPV;无论60 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 个月内出现2 例或2 例以上的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高危AFP 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 病例——(1)年龄小于5 岁,接种脊灰疫苗少于3 次或接种史不详,且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2)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在发病前35天内曾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

聚集性高危AFP 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 个月内出现2 例或2 例以上的高危AFP 病例。

AFP 病例:所有15 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

(二)AFP 病例常规监测

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诊断。

1.AFP 监测医院的设置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均为AFP 监测医院,承担AFP 监测任务。必要时可扩大至人口集中的、交通不便的以及边远的乡级医院。

2.主动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发现的AFP 病例;AFP 监测医院每旬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FP 病例主动搜索情况;辖区疾控中心每旬开展医院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三)病例发现与报告

1.高危AFP 病例 医疗机构发现怀疑为脊灰的高危AFP 病例,应在1 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高危AFP病例的定义对报告的AFP 病例进行审核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是否为高危AFP 病例。并在1 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按照《监测方案》的病例分类标准,由省级AFP 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已报告的AFP 病例进行分类,并确定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跨省份的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通报后,要在1 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后24 小时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VDPVs 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VDPVs 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相关检测通报后应于2 小时内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感染病例相关检测通报后应于2 小时内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报告内容 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四)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个案调查

接到报告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48 小时内派调查小组赴现场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

2.事件调查

组织准备 根据《甘肃省应急预案》中不同响应级别由省级调查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收集背景资料 包括:当地人口资料(最新人口总数、年龄别构成、流动人口数);医疗机构及预防接种门诊分布情况;既往5年AFP 监测资料;免疫预防相关资料(卡、证建立情况、常规接种率报告、既往接种率调查结果、脊灰抗体监测资料等相关资料)

核实诊断 对病例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了解患者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发病前3~35 天内的旅行史和接触史。拍摄病例影像资料,记录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进展。

现场调查与采样 核实诊断后,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AFP 病例主动搜索、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周围健康儿童粪便标本和血液标本等工作。分析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可能波及的范围。

(五)实验室检测

1.病例标本采集要求

在麻痹出现后14 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间隔24-48 小时;每份标本重量≥5 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

2.接触者标本的采集

接触者是指曾与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共用卫生间的人员;处置过病例的医护人员或检验过标本的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其他存在传染或共同感染可能性的人(如与患者同吃、同住的家庭成员以及有过密切接触的玩伴);原则上为5 岁以下儿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一定数量的近6 周内未接种过OPV 疫苗的接触者粪便标本。

(1)高危AFP 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采集5~10 名接触者粪便标本。

(2)若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至少采集50 名接触者(近6 周内未接种过OPV 疫苗儿童)粪便标本,分离脊灰病毒。并每间隔7 天采集一次病例或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两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 检测阴性后为止。若VDPV 来源于免疫缺陷患者(iVDPV),第1~2 个月每间隔7 天采集一次,但从第3个月开始,每间隔1 个月采集一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 检测阴性后为止。

(3)若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卫生条件较差、暴露机会相对较多的人群中,至少采集50 名近6 周内未接种过OPV 疫苗儿童粪便标本。若在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每间隔7 天采集一次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 检测阴性后为止。

(4)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cVDPVs 和野病毒可能传播的地区,至少采集100 名密切接触者或健康人群粪便标本。

(5)若临床怀疑AFP 病例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患者,在取得知情同意后,采集病例2ml 血清进行定量免疫球蛋白(QIG)或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六)原始标本运送

1.标本采集后要在72 小时内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时带冰且包装完整。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

2.采集的标本应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一并送达省脊灰实验室。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标本送检表项目要填写完整(附表,表2)。

3.省级实验室检测

(1)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后要及时进行标本登记、编号,并于-20℃保存备检。

(2)省级脊灰实验室要按照WHO《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手册》(2006 版)进行病毒分离及型别鉴定。(https://www.daowen.com)

4.阳性分离物运送

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在7 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型内鉴别和基因测序。怀疑为野病毒引起的,阳性分离物要在48 小时内上送。标本的运送应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5.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省级脊灰实验室应就地封存标本及分离物,后续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对既往阴性标本进行复核。

6.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省级脊灰实验室应立即启动“脊髓灰质炎病毒快速检测”,具体操作执行《脊髓灰质炎病毒快速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七)应急处置措施

1.隔离消毒与个人防护

(1)隔离治疗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VDPVs 病例、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以及携带者的隔离、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隔离期原则上至发病后60 天。隔离后应连续采集患者合格大便标本(各间隔10~15 天),如连续2 次检验结果脊灰野病毒或VDPV 均为阴性,可解除隔离。

(2)个人防护 从事脊灰相关工作的实验室检测、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全程接种OPV。现场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患者及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的任何物品的直接接触,由于需要无法避免接触的要做好基本防护,如戴口罩、实验用防护手套、穿隔离服等防护用具,同时,应按潜在脊灰病毒污染操作及相关现场使用用具的消毒处理程序工作。

(3)对污染物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对咽喉分泌物、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物品要做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工作。

对呕吐物、排泄物用双倍剂量的20%漂白粉乳液拌匀后,静置2 小时后倾倒。

使用的便器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 小时。

被污染的食具、玩具及生活用品,可煮沸15 分钟或用0.1%漂白粉澄清液浸泡半小时。

衣物、被褥可在日光下曝晒2 天,室内地面、家具可用1:200 消毒灵或0.5%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

必要时,应对脊灰野病毒病例和VDPV 病例的居住地进行环境污水的排泄物的消毒。

(4)病人或带毒者接触者 对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健康带毒者周围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如家庭成员、托幼机构或学校的同学等应进行医学观察35 天。周围人群一旦出现麻痹表现,应及时隔离治疗。

2.开展接种率评估

(1)利用现有资料,初步估算相关县(区)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2)根据发现病例的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断最可能的感染地点,选择不同的地区范围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① 发现高危AFP 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乡(镇、街道)及邻乡的脊灰疫苗接种率。每个乡至少调查30 名5 岁以下儿童。

② 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县(区)及邻县(区)的脊灰疫苗接种率。在病例感染地所在县级采取容量比例概率抽样法(PPS)抽取30 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在所抽中的行政村或居委会调查7 名5 岁以下儿童,共调查210 名儿童。而邻县乡(镇、街道)至少调查30 名5 岁以下儿童。

③ 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评估病例感染地和旅行地所在地市及相邻地区所属所有县区脊灰疫苗接种率(参照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在县级开展的接种率调查方法),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必要时,开展脊灰血清学抗体调查,了解人群免疫力,评估免疫屏障情况。

3.AFP 病例主动搜索

(1)医疗机构的AFP 主动搜索 查阅近1年(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等,调查有无漏报AFP 病例,并记录主动搜索结果,跟踪病例诊断情况。

① 发现高危AFP 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对病例所在县开展AFP 病例的主动搜索。

② 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对所在县及邻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

③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对所在县、邻县以及所在地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

④ 如有必要,可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搜索范围。

(2)社区AFP 病例入户主动搜索

① 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在所在的乡或社区内开展AFP 病例搜索工作。

② 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所在的县及邻县的社区内开展AFP 病例搜索工作。

③ 对于漏报的AFP 病例(通常为当年度病例)应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完成个案调查,并对发生麻痹45 天内的漏报病例按相关要求采集其双份便标本,送达省级脊灰实验室。

④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时,省级脊灰专家诊断小组应对病例发生地区及相邻地区近2年AFP 病例,特别是残留麻痹病例进行复核。

⑤ 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播散范围、人员流动等信息要求在事发地所在市及相关市开展15 岁以下儿童AFP 病例日报告,必要时可扩展至成人AFP 病例。

4.风险评估

各种状况下,调查小组要利用既往资料及专题调查资料,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

风险评估内容:分析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信息,结合既往脊灰疫苗接种情况、AFP 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当地的卫生状况和人口流动状况等,初步评估病毒传播风险和危害,提出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传播的建议。

5.开展强化免疫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活动。

(2)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的地区、目标人群、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现VDPVs 病例或携带者,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县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接种对象为5 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以及发现cVDPVs 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市(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接种对象为5 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3)强化免疫活动期间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强化免疫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6.健康教育

(1)专业人员在采集标本,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调查和AFP病例社区(乡)内的主动搜索时,应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告知儿童家长出现肌肉麻痹症状要主动就医、及时报告。

(2)在发现VDPVs、cVDPVs、脊灰野病毒疫情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发布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其他部门将不得发布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八)资料管理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尽快将高危AFP 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VDPVs 和脊灰野病毒等调查处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分析发生的原因和流行特点,总结经验和教训。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对相关病例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后一个月内,将专题总结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时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