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效果评价

三、控制效果评价

(一)AFP监测系统质量评价

1.监测系统评价指标

事件结束后,各级疾控机构需对事件发生期间监测系统的各项监测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均需达到WHO 的目标要求。

2.监测系统资料分析

(1)AFP 病例流行病学分布

以县、市或省为单位绘制病例散点图;以市地为单位统计AFP发病率。每年重点分析15 岁以下人口已达10 万而AFP 报告发病率<1/10 万的地区,寻找原因。也可对15 岁以下人口累计人口已达10 万而没有AFP 病例报告(或报告敏感性较低)的县级单位进行分析,寻找原因。分析病例的年龄构成和时间分布。

(2)AFP 病例免疫史

计算AFP 病例OPV“零”剂次免疫、未全程免疫、全程免疫和不详所占比例,分析儿童未全程免疫原因,重点分析“零”剂次免疫儿童。

(3)AFP 病例大便标本采集及检测结果

计算未采集、采集单份、双份标本病例所占比例,脊灰病毒阳性率、各型别分离数,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等。

(4)分析AFP 监测系统及时性、完整性

计算相关的监测指标,评价监测系统运转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

3.工作质量评价(https://www.daowen.com)

(1)个案调查表、随访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项、有无逻辑错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2)省、市级是否定期对基层的AFP 病例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3)省级AFP 专家诊断小组活动频次、活动的及时性以及资料完整性。

(二)OPV接种率评估

1.常规免疫接种率

(1)OPV 常规免疫报告接种率以乡为单位应达到95%;

(2)OPV 常规免疫调查接种率(如快速评估)应达到95%。

2.强化免疫接种率

如开展OPV 强化免疫,则接种对象OPV 强化免疫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

(三)接触者或当地儿童粪便标本带病毒率调查

接触者或当地儿童粪便标本带病毒率调查,未检出脊灰野病毒或VDPV。

(四)脊灰抗体水平监测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