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两种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主观疗效

4.4 两种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主观疗效

治疗前一周、治疗三个月后填写ESS量表,表3结果显示,戴用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三个月后比戴用一周前ESS评分下降(6.27±3.0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戴用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三个月后比戴用一周前ESS评分下降(5.03±2.2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即两种矫治器都能改善患者白天嗜睡(EDS)的状况。戴用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治疗前后ESS评分变化与戴用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的评分变化无明显差异,说明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与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改善患者嗜睡程度均较好。原因是:两种口腔矫治器均为下颌前伸类矫治器,均能打开气道,改善患者睡眠过程中的呼吸状况,减少夜间低氧血症的发生及睡眠过程中憋气、睡眠不安稳等现象,从而提高睡眠质量,故EDS程度减轻[27]。(https://www.daowen.com)

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与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疗效已得到公认,但就两种口腔矫治器的依从性评价,国内外未见报道。本研究在评价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与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依从性方面,利用CCE量表和Morisk测量表自制量表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对两种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依从性进行评价,ESS量表对主观症状的改善进行了分析并通过自行调节式口腔矫治器与改良Activator口腔矫治器对比的方式,对两种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患者依从性做出综合评价,为OSAHS患者提供更多治疗方式的选择,为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研究进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