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教育意义和目标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残疾儿童教育意义和目标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强调“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残疾儿童应当与普通人、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制定了特殊教育事业中长期宏观发展规划,使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走上了依法治教、兴教的道路。

2006年6月29日,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①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③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④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残疾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