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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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对儿童权利给予特别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纵观人类文化发展史,几乎在人类所有的文化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内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很早以前就有专门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人类发展的渐进性,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进程。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是奴隶制社会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区别处理的法典。《摩奴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也都有对儿童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早在几千年前,我国西周法律规定,年老健忘者或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了。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法典《唐律》规定:“九十以上、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在西方,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教育少年儿童。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权性质的法律文件的制定,推动了人们对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认识和关注,各国先后开始了儿童保护的立法。英国通过了1808年《少年法》、1874年《未成年人援助法》等。188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少年家庭法》,被认为是世界儿童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进步。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标志着儿童权利的保护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