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廢除陳樹藩私借日款致靳雲鵬電

請廢除陳樹藩私借日款致靳雲鵬電

民國八年十二月十八日(1919年12月18日)

北京靳雲鵬先生鑒:

據趙代表世鈺函稱,前聞陳樹藩私借日款,陰謀禍陝,當經各方電請北庭阻陳,乃北庭一再否認其事。兹覓得陳樹潘與日商大倉洋行私行借款合同,全文事實真確,再無可隱。該項借款重要條件,以陝省紡紗局、銅元局及省公債票四百萬元爲抵押品,并許開辦紡紗、銅元兩局,各聘日人一名爲技師。

查紡紗事業爲陝省興辦實業之基,陝商籌辦有年,而銅元局又爲國家造幣楨所關。日人欲壑既盈於東北,復垂涎於西陲。今陳樹藩逞凶備戰,不惜引盗入室,非惟貽禍陝省,實亦有損國權,陝人决不承認。應請軍府據情嚴電北庭,請令陳即日廢除借款合同,以維國權而紓陝禍爲盼。附呈該項借款合同一件。等情。

查該項借款爲害滋大,已否成立,務祈即日廢除,并盼速復。

岑春煊、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孫文。嘯。印。

《各總裁致靳雲鵬陳樹藩私借日款事務即廢除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137號,1919年12月31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