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建議選派資工代表案致參議院咨

爲建議選派資工代表案致參議院咨

民國九年二月二十三日(1920年2月23日)

軍政府咨第一百五十九號。

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中華民國軍政府爲咨復事。

現准咨開,爲咨達事。准本院議員江浩提出咨請護法政府選派資工代表建議案一件。本院於本年一月廿六日開第三十二次臨時會提付討論,經以全案付表决,大多數可决。查議院法第三十八條建議案,可决後,即日咨達政府。兹依該條之規定,相應抄録原案,咨請查照施行可也。此咨。等因。附送建議案一件。准此。查派遣資工代表一節,本軍府前以事關對外,自應一致行動,當經電商北庭。

嗣接復電,據稱,國際勞動會派遣資工代表一節,前經飭部核議辦法,現該會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閉會,自應俟下届開會時,再行决定等語,并經電復廣東中國機器總會等知照在案。

准咨。前因相應備文咨復,請煩查照。

此咨參議院。

主席總裁岑春煊、總裁伍廷芳、總裁陸榮廷、總裁唐繼堯、總裁林葆懌。

中華民國九年二月十三日。

《军政府咨復參議院關於建議選派資工代表一案文》,《軍政府公報·公文》修字第154號,1920年3月6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441—24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