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名称、种类
在合同中,应详细写明各种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模、等级、花色、数量等;还要写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提出异议的时间。
(二)质量要求
(1)质量条款是货物采购供应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货物验收和区分责任的依据。
(2)货物的质量要求包括货物的性能、功能、耐用程度、可靠性、外观、经济性等方面。
(3)供货人应保证货物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供货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5)成套供货的货物,不仅对主件有质量要求,对附件也要有质量要求。
(三)技术标准
(1)货物的技术标准是设计、生产、检验、供应、使用该产品的技术依据,是指国家对采购货物的性能、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储运条件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根据货物的种类确定货物技术标准。如该货物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3)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合同中货物的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致。
(四)包装要求
(1)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供货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保护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
(2)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由供货人承担。
(3)采用包装箱对货物包装的,供货人应在包装箱四侧以醒目的方式标记出提货人、目的地、货物名称、货物毛重或净重、尺寸等内容。
(五)交货条款
(1)交货条款包括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人、交(提)货期限等内容。
(2)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的,供货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将货物运抵现场并卸货。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供货人应在交货期前将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备妥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购货人。
(3)合同中规定的到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双方应根据各种运输工具的特点,结合货物的特性和数量、路程的远近、供应任务的缓急等因素协商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4)交货期限是货物由供货人转移给购货人的具体时间要求。(https://www.daowen.com)
(5)合同中的交货期限应写明年份和月份。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供货人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购货人。购货人收到通知后,应给予答复。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期限;如果供货人任意拖延交货,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六)检验和验收
(1)交货前,供货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但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检验的结果应在检验文件中加以说明。
(2)货物运抵现场后,购货人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花色、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检测和测试。
(3)验收标准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4)如购货人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时,有权拒付货款,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供货人自行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向供货人提出索赔。
(七)质量保证期
(1)质量保证期为供货人对货物质量负责任的保修期限。
(2)供货人对货物的质量负责任,但并非无期限、无条件地负责,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期限的约定。
(3)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购货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供货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八)价格和结算
(1)货物的价格。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按中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属于国家定价的应按国家定价执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货物则按国家指导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2)在价格条款中,应写明付款总额、付款方式、付款次数、付款时间、付款币种,以及延期付款时利息的计算方法。
(3)结算是对货物价款的了结和清算。
(4)目前我国货物价款采用转账方式较普遍,包括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票据结算等。
(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时间,并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九)违约责任
1.供货人违约责任
(1)供货人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购货人偿付违约金。具体偿付比例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供货人提前交货或多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人应承担购货人代保管期内实际发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3)购货人按供货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而未提到时,供货人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购货人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货物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购货人同意接受该货物,应按质论价,由供货人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相关费用;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购货人拒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货物时,供货人应向购货人偿付相应违约金。
(5)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必须重新包装的,供货人应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供货人应负责赔偿。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造成逾期交货的,供货人应支付违约金。未经购货人同意,供货人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购货人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货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比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提货物未按供货人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货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且没提前通知供货人的,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货物,在代保管期内,应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
(5)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的,支付违约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十)争议
货物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聘请咨询工程师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协调不成时,可按照合同中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