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五项区别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五项区别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在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也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求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