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要求

(1)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最晚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依照主体+时间段处理。

(1)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且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是若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应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需要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