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一)实行备案管理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3.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二)资质要求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检查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4.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5.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6.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7.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https://www.daowen.com)
1.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3.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4.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5.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6.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资质要求
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五)质量管理
1.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2.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