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法律责任

(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2.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1.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2.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3.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4.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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