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者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2.知情权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3.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https://www.daowen.com)
4.异议申诉权利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5.选择鉴定专家权 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6.隐私受保护权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