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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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以初步判断病人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现场调查是诊断职业病的重要依据,主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症状与体征,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接触时间、强度的差异而不同,急性职业中毒与慢性职业中毒不同,与其他所致类似疾病的关联性等需要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查对职业病的诊断具有重要意义,生物标志物主要包括三大类:接触生物标志物、效应生物标志物、易感性生物标志物。所以,要全面、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切合实际的诊断。对有些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人,应先作对症处理、动态观察、逐步深化认识,再作出正确的诊断,否则可能引起误诊误治。(https://www.daowen.com)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