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赛行为

三、比赛行为

(一)重发球

(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触及球网装置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成功发球,还击或遵守规则;

(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比如下列情况:

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3)由于警告、处罚运动员或指导者;

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及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二)得1分

下列情况该运动员得一分:

(1)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发球;

(2)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还击;

(3)运动员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物品;

(4)对方击球后,球穿过球网,或从球网后网柱之间,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

(5)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而越过本方台区哉端线;

(6)对方阻挡;

(7)对方故意连续两次击球;

(8)对方用不符合规则的拍面击球;

(9)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何物品使比赛台面移动;

(10)对方运动员或其穿戴的任物物品触及球网装置;

(11)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2)对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三)失分

回合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失一分:

1.未能合法发球,未能合法还击;阻挡;连续两次击球,台面两跳。

2.用不符合规定的拍面击球。

3.处于比赛状态时,不持拍子的手触及台面,或移动球台,运动员穿戴的任何物品触球网装置。

(四)一局比赛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者为胜方;双方出现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五)一场比赛

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双方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接受场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