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赛行为
(一)比赛开始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采用挑边的方法(抛硬币)来决定比赛开始时的发球方和场区。发球运动员如果连续得分,那他就一直拥有发球权。如果发球运动员“违例”或被“打死”,即“死球”形成,则就失去了这一发球权。
1.单打比赛
首先,发球方站在右发球区发球,发球方胜该回合,得1分,并换到左发球区继续发球,连胜连发球,直至发球方输,就换由对方发球。
2.双打比赛
每局比赛开始的发球方,只有一次发球权,即由站在右发球区的球员发球,如果胜了该回合,得1分,并换到左发球区该球员继续发球,输了就换由对方站在右发球区的球员发球,以后每方每个球员都有一次发球机会。
(二)违例
比赛中如发球方被判“违例”,则失去一次发球权;接发球方被判“违例”,发球方得1分以下为各种违例:
(1)发球不合法。
(2)球落在界线以外(球压线为界内球)。
(3)球碰屋顶或场地外的障碍物。
(4)球不过网或从网下过人对方场区。
(5)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被球击中。
(6)球碰运动员的球拍后继续向该运动员的后场飞去。
(7)运动员的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柱。
(8)运动员的身体或球拍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并影响对方击球。
(9)运动员在网前举拍,以此阻挠对方在靠近网前的击球。
(10)过网击球,即运动员击球时的击球点不在击球员网的一边。
(11)连击,一名运动员连续两次挥拍,两次击中球。或双打比赛时,两名同伴连续各击中一次球。
(12)持球,击球时,球在击球员的球拍上有拖带或停留。
(13)运动员因行为不端被警告后再犯或犯有严重的行为不端,裁判员可以判该运动员违例。
(三)重发球
当有重发球产生时,原回合不算,由原发球员重新发球。以下情况应作为重发球:
(1)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2)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被判违例。
(3)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把球发出。
(4)球在飞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
(5)裁判员不能做出判决时。
(6)出现意外情况。
(四)交换场区
为了使比赛双方在场地条件上机会均等,在以下情况时双方需要交换场地:
(1)在第一局比赛结束时,双方应交换场地。
(2)如果局数打成1∶1,在第三局开始前双方应交换场地。
(3)在第三局比赛中,当领先的一方比分达到11分时,双方也应交换场地。
(4)如果运动员未按规定交换场区时,裁判员也忘记了一经发现应立即交换,已得分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