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处置程序
2026年01月22日
5.2 处置程序
a) 支委会初步确认。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b) 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c) 预审。党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参见附录A),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https://www.daowen.com)
d) 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e) 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f) 通知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召开党员大会等方式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