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政策界限
2026年01月22日
6 政策界限
6.1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6.2 对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6.3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不再继续查找,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程序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https://www.daowen.com)
6.4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6.5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尾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