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26日 版权声明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3.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

两个含义: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病人的主观故意;二是对病人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对病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图示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1.法律和职业道德

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2.病历方面

病历的重要性,书写的时效性,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人获得病历的权利;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病人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https://www.daowen.com)

3.告知义务和病人知情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但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

4.医疗事故的预案及报告制度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委托鉴定的途径有3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

图示

(五)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程序

1.申请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书面申请。

2.受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d内进行审查,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d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d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①病人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d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d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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