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是医疗损害责任。
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规定病人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病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病人说明的,应当向病人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56条规定紧急医疗措施:病人同意的特殊情况:因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7条规定医疗过错的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58条规定推定有错:病人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59条规定赔偿责任承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病人损害的,病人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第62条规定病人隐私权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泄露病人隐私或者未经病人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病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情形属于侵犯病人隐私:第一,未经病人许可而允许学生观摩;第二,未经病人同意公开病人资料;第三,乘机窥探与病情无关的身体其他部位;第四,其他与诊疗无关故意探秘和泄露病人隐私。但如病人患有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疾病就不应当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