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民主共和体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1.2 民主共和体制

卢梭认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形成国民性的基础:“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才能、特性、风俗习惯和爱好,是受该国的政治制度的熏陶而形成的,是制度使该国人民成为这样一种人,而不成为另外一种人,使他们对祖国产生一种以不可根除的习惯为基础的热爱之心[71]。”如果个人幸福与共同幸福永远处于矛盾的境地,那么公民的美德不可能持续;美德的形成需要顾及社会的利益,社会制度的好坏又反过来影响美德的形成。因此,只有从社会关系来看待美德问题,只有用社会制度保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才能发扬光大社会美德。国家要培养拥有美德、尚武且爱国的公民,就必须拥有合理的政治制度。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合理的政治制度呢?卢梭的答案是民主共和体制,或最佳答案是民主制。什么是共和制?卢梭解释道:“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它为“共和国”,因为只有这样才是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公共的事物才受到重视。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72]。”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要以法律(即公意)至上,而不是以某些个人或集体的意志至上,无论它的体制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它都是共和制的[73]。什么是民主制?卢梭是这样定义的:“主权者可以把政府交给所有的人民或大部分人民去掌管,从而使充当行政官的公民比普通的公民还多。这种形式的政府,我们称它为‘民主制政府’[74]。”也就是说,民主制就是人民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者的体制。在选举方式上,卢梭更倾向于全民直接选举制,而代议制只不过是一种“选举制贵族政治”。因此,总的来说,民主制一定是共和的,但共和国不一定是民主制。

七星诗社版《卢梭全集》序的作者S.Stelling-Michaud 认为,民主共和体制对于卢梭的和平理论来是一种“制度普救说”(universalisme institutionnel),也就是说,制度能够彻底地塑造人民的精神和风尚[75]。只有民主制才能为内防暴政、外防战争提供必要的条件:只有以自由与平等为宗旨的民主共和制国家才会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才会重视自然法,因此才能培养出拥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美德的公民,进而培养出爱国的公民。也就是说,只有在民主制中,个人自由与公民德行才能互不相悖[76],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道德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77]。因此只有民主制政体的公民享有自由的幸福和美德,他们也才会珍惜自己的自由和其他国家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民和体制上都完善的国家才能既有德又强大,才不会侵略他国,也不惧他国侵犯;而君主制和贵族制的专制政体会利用战争转嫁国内矛盾,使臣民认为自己所缺失的自由、财富和幸福要通过征服从邻国那里得来[78]。统治者的贪婪会加剧民众的异化,会使他们在国家间的自然状态中变得更加贪婪和残暴,他们会心甘情愿地为君主的战争作出贡献,为君主的征服大唱赞歌,却丝毫没有感到统治者对他们的压迫和战争给他们带来的损害[79],卢梭不无讽刺地描绘了君主国的臣民的这种愚昧的状态:

最终,每个人都看得到,得胜的君主与他的臣民进行的战争并不比与敌人进行的战争少,战胜国人民的处境也并不比战败国的人民好多少。汉尼拔就曾在写给迦太基人的信中说:“我打败了罗马人,给我派更多的军队来;我向意大利求援了,给我寄更多的钱来。”这才是人民对君主的意义,而人民还在为主人的胜利大唱感恩赞、燃起篝火欢欣鼓舞[80]。

正因为对美德没有增益的政体会加剧战争爆发可能性,卢梭呼吁道:“让我们不再思考我们做了什么,而是寻求我们应该怎么做,让我们抛弃卑劣的、唯利是图的政府吧,那些政府只会使人变得奴性、邪恶和悲惨[81]。”

与专制制度中君主和贵族的利益至上相反,民主制的根基是全体公民订立的公平公正的社会契约,它的目标是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生存和自由,以及政治权利),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法治。

“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82],从民族到国家,一切人类群体的形成都有赖于无形的社会契约。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契约的建立宗旨都是平等和自由,不同的社会契约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的性质[83]。在民主制之前,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君主专制,人与人之间都是隶属的关系,这种关系破坏了自由和平等、滋生了罪恶。相反,民主政体的组成单位——公民是平等的,尽管社会状态下已经不可能存在绝对的自由,但只要用法律的权威代替人的统治,用法律来武装公意,就能保障社会契约内的公民自由。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能够“把所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好处统一起来,就可以把使人免于罪恶的自由和培养节操的道德互相结合[84]。”

在这个社会契约中,国家的义务除了保证“国家太平”与“物资丰富”以外,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因为“‘国家太平’这个词不能理解为仅仅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的安全和在国内创造一片祥和的气氛,而且还包括自由,因为,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国家太平。人们须知,暴政和奴役是明白无误的战争状态”[85]。相对应的,公民就有遵守契约所规定的法律的责任。因为,人在社会中有两重身份,一是人,一是公民。作为人,他有尊重自然法的义务;作为公民,他有尊重不违反自然法的法律的义务。

因此,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契约,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贤明的立法。那么,如何才算是贤明的立法呢?卢梭认为,一个国家的立法应该符合该国的地理、文化和民族特性,只有这样,公民的德行和法律的公正才能互相依赖、互相促进。卢梭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民自由、平等,其中平等是自由的基础。只有使民众渐渐习惯了自由,他们才能成为具有淳朴的民风和彪悍的勇气的值得尊敬的人民[86]。为了实现自由,就需要用法律来保障平等。

2.1.2.1 政治法

公民的“勇气和道德决定了国家生命的长短,所有国家自由实施,并由国家负责的行动都只能来自普遍意志的命令。”[87]这就是说,纵使一个国家拥有了有德的公民,也只有当国家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不是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行动的时候,才能使得国家遵循道德的道路,也就才有可能实现和平。那么,如何保障国家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即公意)行动呢?

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政治法就是它的社会契约[88],卢梭心中最理想的社会契约的构成原则是: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9]。”这里包含两个全部的概念:全部的人,以及人的全部。正因为这两个全部,社会契约才是平等的:“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集体,可见这个条件对大家都是同等的。既然条件对大家都是同等的,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使它不利于别人[90]。”有了奠定在社会契约上的平等,每个人就都可以享受同样的权利,当然也要遵守同样的义务。

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公共人格,称为“政治体”。当它处于被动状态时称为“国家”,处于主动状态时称为“主权者”,与同类比较时称为“政权”,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称为“人民”,作为主权参与者称为“公民”,作为法律服从者称为“臣民[91]”。“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而每一个个人就是属民[92]。”只有将全体公民作为主权者,才能保证社会契约的合理合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全体公民的利益即“公共意志”(即“公意”),它代表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的利益,并通过法律来体现,法律也是主权者表达意志的唯一途径[93]。国家的首要义务是遵循公意,保护公民的自由与财产。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以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为宗旨,而不能有个别目的。公意一旦有了别的目的,它就成了个别意志,“这个国家的人民就分裂了”[94]。

因此,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达成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真正出于公意的行为,也就是主权的行为,行使主权行为的主权者同等地关心和约束着所有公民。主权者和公民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共同体与成员的关系。因此,公民服从主权者,并不是服从一个个人,而是在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卢梭强调“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95]。”在这一点上,卢梭或许受到了圣皮埃尔神父的影响,后者在构思欧洲联盟时就将“迫使人民有利于人民利益”作为社会中惩罚措施的动机:

可以肯定,社会中的人并不总是看得出遵守社会规则是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出于对不可避免的有力度的惩罚的一种有益的恐惧,社会就能迫使他们向自己的利益前进,哪怕这有悖于他们的意愿。一个持久的社会的主要联系,就是害怕被惩罚。没有这个联系,人们就不可能总是乖乖地且谨慎地按照他们的真实利益而行动[96]。(https://www.daowen.com)

卢梭所强调的“毫无保留”地转让“一切权利”和“强迫自由”,并非如一些人所误解的那样,认为含有取消自由和否定人权的意思。实际上他强调的每个人必须转让出来的权利、财富和自由,只是其用途对社会契约至关重要的那一部分权利、财富和自由,而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仍然是人固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留[97]。“主权权利无论是多么绝对、多么神圣和多么不可侵犯,都不会超过而且也不可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每个人都可自由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他的财产和自由[98]。”“强迫自由”是指强迫所有公民服从法律,并且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服从于任何个人,只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99],甚至可以说,在社会契约之下生活比在自然状态中生活更为自由,因为人民服从于主权者就是服从他自己[100]。

“由于社会契约的结果,个人的处境的确比以前的处境好得多。他们这样做,并不是真的转让了什么,而是一种有利的交易:以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可靠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以天然的独立去换取社会的自由,以放弃损害他人的强力去换取自身的安全,以自己可被他人战胜的力量去换取由于社会的结合而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101]。”社会契约订立所产生的国家避免了个人之间频繁的争斗,持续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因此成了他们生存必需的东西。公民的生命不单纯是自然的恩赐,也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馈赠。作为偿还,公民也有义务保卫祖国,哪怕有丧失生命的危险。因为每个人都有权为保存生命而冒生命之险[102]。

卢梭提到,公民有义务遵守社会契约规定的法律,凡是破坏法律、侵犯社会权利的歹徒由于危害了祖国,就不再是公民,而是敌人。对他的惩罚要么是作为公约的破坏者被流放,要么是作为公众之敌被处死。因为这个敌人已不再是道德人,而是一个个人,这时可以用战争的法则处死被征服者[103]。读者肯定要疑惑,为何这里的说法与卢梭在论战争时的论点[104]完全不符?两国交战时放下武器的战俘(即成为普通人的士兵)况且应被尊重生命权,何以破坏法律的人就要用战争的法则处死呢?尽管通过破坏公约而危害国家的行为过程中不见武器、没有硝烟,因此无法判断这个“敌人”是否“放下了武器”,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既然等待接受惩罚,必是已“被征服”,而战争的法则并不包括剥夺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利。

实际上,卢梭在紧接着的后文中说明了“只有在保存他就不可能不给人们带来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处死他”[105]。也就是说,如果不处死“敌人”,他就会一直“拿着武器”破坏公约、危害其他公民,他和国家始终处于战争状态,这时处死他就是符合战争法的。卢梭并不主张随意处死罪犯,相反,他认为刑罚使用得频繁只能表明政府的软弱和无能,而治理得好的国家,刑罚是很少的。卢梭仿佛是一个在看到美丽绝伦的东西被破坏时丧失理智的人一样,在谈论到惩罚时使用了极端的言辞,而后再不紧不慢地对使用惩罚的条件加以限定。这是他一贯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在行文中产生了跌宕起伏的效果,却为后世激进的民族主义和革命恐怖主义提供了断章取义的把柄。

2.1.2.2 经济法

卢梭认为文明的发展必然引起社会不平等的扩大,而社会不平等的扩大又必然恶化中下层人民的状况,即便不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不平等首先是私有财产的不平等,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穷人即使什么都没失掉,也可能变得更贫困。随后由贫富差距产生不同阶级,最终导致专制权力取代人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和生灵涂炭。

因此,要达到自由和平等的目标,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就要从平等的经济制度入手。既然私有财产是一切不平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要保证民主共和体制的稳定和长久,就必须警惕出现过大的贫富差距。

卢梭关于平等的观念是既实用又深刻的,他从观察实际的经济行为出发,提炼出人与人和物与物之间的平等关系,并清晰地分辨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自然的平等之间的不同:“没有交换,任何社会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的尺度,任何交换都不能进行;没有平等,就不能使用共同的尺度。所以,整个社会的第一个法则就是:在人和人或物和物之间要有某种协定的平等。人和人之间的协定的平等,跟自然的平等迥然不同,为了实现这种平等,就需要有成文法,也就是说需要有政府和法律[106]。”

或许有人会质疑平等是否真的存在,卢梭答道:“正是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持平等[107]。”但要注意的是,文明社会中的赏罚公平与自然状态中的平等是不同的,社会中的平等不是对所有人不加区别地给予利益,而是按功劳给予利益[108]。卢梭并不主张财富的绝对平均分配,因为世上的事物本来具有天然的不平等,并且人们的才能和欲望不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永远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不平等,无论是权利还是财富都只能依据等级和法律进行分配。公民有意识地维护社会平等也是一种美德:“在德行方面,虽说贵族制的要求不像民主制那么多,但它也需要一些它理应具备的德行,例如富人要节制,穷人要知足,因为绝对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适宜的,甚至在斯巴达也没有做到绝对平等[109]。”

但是,如若一般的不平等演变为巨大的贫富差距,就会变得十分危险[110]:首先,它对于人民是极其有害的,富人越富,穷人所受的苦难就越多;其次,它对于国家的伤害也是致命的,并且对于共和国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对君主国的危害。这是因为“在君主国,一个富人无论多么富有,都不可能凌驾于君主之上;但在共和国,一个家资巨万的人则可轻而易举地凭借其财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失去它的力量,而富人倒成了真正的主权者[111]。”

尽管卢梭说过政府有保障国家“物资丰富”的义务,但这个词并非指“某些人什么都有,而其他人得向他们求助,按他们所定的价格就能买到生活必需品;也不是指另外一种不可能有的假设的情况,即:大家无须工作和操劳就可轻易得到满足其需要的东西[112]。”真正的“物资丰富”是指“一个国家储备的各种生活必需品,其数量足够使每一个人凭他的劳动就可轻松愉快地获得他为了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113]。”

因此,要防止过度的贫富分化,就必须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为了使这条法律有效,就要弄清楚哪些东西能引起奢侈的风气。奢侈之风催生了“自由艺术和机械技术、商业、文学和一切使工艺繁荣、使国家虽富庶但一天天走向衰亡的种种无用之物”[114],反过来这些商业和工艺也能助长奢侈之风,因此卢梭认为应该限制这些活动的规模。这就是为什么卢梭大力抨击18 世纪法国盛行的鼓吹“商业和奢侈促进人类进步”的论调,反对金钱至上的价值观的原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卢梭所提倡的消除贫富差距的方式并不是“劫富济贫”,因为这种做法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构成原则的,即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如果说主权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话,则财产权就是最应当受到主权者尊重的权利;只要把它看作是个人特有的一种权利,它对主权者来说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要是把它看作是所有的公民共有的权利的话,那它就要服从全体意志的支配了,这个意志就可以废除它了。所以说主权者是没有侵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115]。卢梭认为国家无权夺取某一些人的财产,这并不代表卢梭站在了富人的立场,因为卢梭真正赞同的方式是斯巴达立法者吕库古实行的经济改革方式[116],即政府有权一视同仁地夺取所有人的财产,使得民众的财产差异不会超过一定限度[117]。

卢梭认为,农业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根本,因此农业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他强调“构成一个国家的是农村,构成一个民族的是农村的人口[118]。”因此,卢梭的经济主张总体上是重农抑商的,他认为只要国家以农业自给自足,并切断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比如商业贸易),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会像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一样,互相之间保持独立,从而为和平创造条件。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