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忌证

二、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1)心脏病理解剖未能纠正:由于心脏病理解剖未能纠正导致的心肺功能不全,单纯通过ECMO支持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断定患者合并明确的外科矫治问题时,应该积极行矫治手术,而后根据心功能恢复情况决定是否需要ECMO的进一步辅助支持。

(2)恶性肿瘤终末期:合并癌性病变的患者行ECMO支持的必要性不大。

(3)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在紧急心肺复苏超过30 min的患者中,发生神经系统病变的居多。瞳孔散大、左右不对称、对光反射消失等提示大脑缺血时间长,有不可逆的严重的神经系统损害。

(4)终末期多器官衰竭。

(5)严重凝血功能障碍、难以控制的出血、颅内出血。

(二)相对禁忌证

ECMO可通过有效的血液灌注和气体交换而维持生命。血流动力学在常规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应用此技术维持生命。但一定要明确ECMO的目的,即等待恢复还是等待供体。所以估计以上目的达不到时,不要实施ECMO。严重出血患者不宜实施ECMO,因为大量出血,而补充大量库血,可严重影响肺功能并造成进一步凝血功能紊乱,而导致ECMO的失败。体外循环高流量还不能维持基本血流动力学稳定时,不宜实施ECMO。ECMO只能提供部分循环支持,如果全部的血流通过ECMO系统,可导致肺循环的血流缓慢或停滞,进而发展为肺小血管的严重栓塞。目前随着相关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此类明确禁忌证在某些场合也可能被打破。(https://www.daowen.com)

(1)脓毒症休克:尽管ECMO辅助支持后感染是其重要的并发症,但是由于许多严重感染进展迅速,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即发展为脓毒症休克,循环呼吸功能无法维持,在脓毒症进一步控制的基础之上,有必要迅速建立有效的循环呼吸支持,为进一步治疗赢得时间。

(2)免疫抑制:机体免疫功能受损或应用大剂量免疫抑制剂导致的免疫障碍,有可能因为侵入性治疗而导致继发感染及感染扩散,有必要在ECMO应用前慎重考虑。

(3)急性或慢性不可逆的心肌功能障碍:在无法判定心肌损伤可逆与非可逆情况下,有可能将ECMO作为尝试性治疗措施应用,从而争取时间进一步判定治疗。

(4)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或功能障碍:通常患者在建立ECMO之前处于麻醉及镇静状态,不容易及时准确判定当时的功能状态,为了有效支持患者生命而建立ECMO维持呼吸循环功能,可争取早日判定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并选择进一步治疗。

(5)出血性病变:肝素抗凝后可能因无法控制的继发性出血导致ECMO失败。另外,特殊原因出血导致的呼吸衰竭,如免疫性疾病导致肺部肺泡出血引起的呼吸衰竭,ECMO是绝对禁忌证。

(6)其他:确诊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携带,或其他传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