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价格的构成和价格的确定方法来划分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价格,业主按合同规定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商的一种合同形式。总价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是根据工程的图纸和承包的内容计算出来的,其价格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如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投标人必须将一些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进去,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工资的上涨、自然原因导致的误工、政治变动等风险,否则投标人将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在有些情况下,总价合同中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即在原材料或工资上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合同的价格也作相应的调整,这就等于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业主。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一种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合同的单价来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形式。合同中所确定的单价,既可以固定不变,也可随机调整,其主要取决于合同的规定。固定总价和单价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按总价投标承包,而后者则按单价投标承包。在总价合同中,虽然也要求投标人报单价,但不要求详细;而在单价合同中,所列的单价必须详细,其所报的总价只是在评标时用于与其他投标人做比较。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以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施工费和材料费等),再加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在这种合同形式下,由于成本实报实销,所以承包商的风险很小,但这种合同的管理费和利润往往与工程的质量、成本、工期三项指标相联系,因此,承包商比较注重质量、成本和工期,业主便可从中得益。
(二)按承包的内容来划分
1.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项目的建造实施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大多数合同属于这类合同。
2.设备的供应与安装合同
这种合同的形式依承包商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单纯的设备供应合同,即设备的供应者只负责提供设备;二是单纯的设备安装合同,即承包商只负责设备的安装;三是设备的供应商既负责提供设备又负责设备安装的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四是设备的供应商负责提供设备,并负责指导业主自行安装的合同。
3.工程咨询合同
工程咨询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业主咨询的主要内容有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图纸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
4.工程服务合同
工程服务合同是业主与能够提供某些服务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工程项目提供服务,这类合同只有在建造规模较大而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中签署。
5.交钥匙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交钥匙(Turnkey)合同国际上也叫建造—设计(Design-Build,DB)模式,它是指承包商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察选点、工程施工、原材料的购买、设备的供应与安装、技术培训、试生产等一系列工作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承包方式,即承包商将已建成竣工的工程项目交给业主后即刻投入生产使用。在这种承包方式下,承包商的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同时也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6.交产品合同
交产品合同是指承包商不仅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勘察选点、工程施工、原材料的购买、设备的供应与安装、技术培训、试生产等工作,还应负责指导业主生产出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并在原材料及能耗达到设计要求之后才能正式移交给业主的一种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往往适合技术含量较高的大型项目。
7.PPP合同
PPP合同(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公营与私营合作项目合同。该类合同更强调业主对监控和售后服务的要求,业主在招标时提出参数和规范要求,并进行全程监控,所有的付款都与履约好坏及其连续性等挂钩,付款要在运营达到业主满意以后进行。由于PPP合同强调了业主的监控和管理作用,克服了EPC合同业主监管不力的缺陷,因此,PPP目前在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采用得更为普遍。PPP合同方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才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
8.BOT合同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即建设—经营—转让。BOT合同实际上是承包商将工程项目建成以后,承包商继续经营该项目一段时间才转让给业主的一种承包方式。业主在采用BOT方式发包时,往往要求承包商负责项目的筹资或提供贷款,从而使筹资、建造、运营、维修、转让于一体,承包商在协议期内拥有并经营该项目,从而达到回收投资并取得合法利润的目的。这种承包方式多用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而且适用的范围较广,尤其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公路、铁路、城市地铁、废水处理、发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它的优点在于东道国不仅可以引进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可融通资金和减少风险,而承包商则可从中获取更多的利润。
9.BOOT合同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指的是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它与BOT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承包商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10.BOO合同
BOO(Build-Own-Operate)是指承包商按照政府的授权负责工程的施工、运营,并最终享有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所有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一般在融资方面给予承包商以便利和支持,并在该项目的运营中给予免税等优惠待遇,即建设—拥有—运营。该种合同模式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政府愿意采用BOT,还是BOOT或BOO合同形式,体现了该国政府对于基础设施私有化程度的态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中等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而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因为在该种模式下,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转移给私人。一般国家政府,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愿意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BOT、BOOT或BOO三种方式都可采用;在发电方面,一些电力供应不足的国家,只会签署BOT或是BOOT合同;而在像阿根廷等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其政府一般会有限度地签署一些BOO协议;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以及天然气和石油开采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仅采用BOT或BOOT方式,不会采用BOO方式。
11.EPC合同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是一种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它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合同有两个特点:一是固定总价,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即业主与承包商先谈好价格,由于遇上像不良地质条件之类的情况,承包商是不能向业主索赔的,这就是说承包商要承担设计、自然力和不可预见的困难等风险,因此EPC合同比FIDIC条款“红皮书”中单价合同的风险要大,因为该种情况在“红皮书”中列入索赔范畴之列;二是EPC合同中没有咨询工程师这个角色,因此业主对承包商的监控力度较弱,只能派业主代表对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当发现实际进度比计划慢时,可以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其他问题无权干涉;三是注重竣工试车,只有试车成功才能谈最终验收。采用EPC合同的前提是承包商必须事先证明其采用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可靠性。世界银行在招标EPC类项目时一般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投资技术标,第二步才是价格标,即先质量后价格。EPC合同实际上更适用于以生产型成套设备为主的、技术含量高的以及某些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对业主来说,EPC合同的缺陷在于业主的监管力度弱,其质量的保证全靠承包商的信誉,有时承包商可能还会通过调整设计减低成本,而对承包商来说,由于得到业主变更的内容较少,所以追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EPC模式适用于发电厂的建设、石油开发等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和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项目。
12.BOOST合同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其意为建设—拥有—运营—补贴—转让,是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内管理和拥有该设施,并享有政府一定的补贴,待项目授权期满后再移交给当地政府的一种承包模式。
(三)按承包方式划分
按承包方式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二包合同。这三种合同已在本章第一节承包方式中做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