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虽依承建项目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条款大体一致,大多数国家也都为本国的承包活动制定了标准合同格式。目前,最广泛使用的合同格式是由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FIDIC)拟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国际)施工合同条款》,亦称FIDIC条款。FIDIC条款的第一版发行于1957年,1963年、1977年、1987年和1999年又分别印发了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版。FIDIC条款得到世界银行的推荐,成为目前国际上最具权威的从事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指导性文件。1999年的FIDIC条款由《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银皮书)、《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和《合同简短格式》(简称绿皮书)四部分组成,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件、专用条款和合同格式三方面内容,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合同的定义
这一部分主要是阐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所包含的文件及其规范,以及对合同中所出现的各种术语的解释。
(二)业主的责任与违约
业主主要负责清理并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生活物资的出入境手续,支付工程建设款等。按FIDIC条款的规定,对于业主应支付的各类工程款,其在接到承包商要求付款的请求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商提供已作出了资金安排的证据,否则承包商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应向业主发出期中支付证书,业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交来的期中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期中工程款。业主收到工程师签发的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或因业主破产、停业,或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其未履行义务,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撤走设备和材料,业主应向承包商偿付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三)承包商的义务与违约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企业,其主要义务是工程施工,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监督,提供各种保函,为工程办理保险。其中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按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当承包商未经许可转包或分包,拖延工期,放弃合同或破产时,业主可以没收保证金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占领工地,赶走承包商,自行施工或另找承包商继续施工,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违约的承包商负担。若承包商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将其拆除并重新施工。承包商应在达成索赔协议后42天内向业主支付索赔款,承包商还必须在业主提出修补缺陷的要求后的42天内进行修补。
(四)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由业主任命并代表业主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如发出开工、停工或返工等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师行使的任何权利都应被视为已征得业主的同意。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工程师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处理实施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工程师代表也可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师的书面或口头指令,对于口头指令,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在7天之内予以确认,如工程师对承包商发出的要求确认申请函自发布之日起7天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工程师的一项指令,其工程款的结算也以该指令为依据。
(五)转让与分包
承包商无业主的事先同意,不应将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在得到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工程的一部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不能全部分包出去。
(六)开工与竣工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从速开工,其工期以投标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并应在标书附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只有在额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业主的延误、妨碍或阻碍,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等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延迟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https://www.daowen.com)
(七)检验与检查
工程师有权进出工地、车间检验和检查施工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以及生产过程和已完工的部分工程。承包商应为此提供便利,不得覆盖或掩饰而不外露。当工程的基础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进行检查,不得无故拖延。
(八)工程移交
当整个工程基本完工并通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及附带有在缺陷维修期间内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通知和保证应被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发给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在接到该通知后的21天以内,向承包商发出接收证书并注明承包商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在完成所有工作和维修好所指出的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之内有权得到工程接收证书。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工程师也可对某一部分已竣工的工程进行接收。
(九)工程变更
工程师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如果变更后的工程量超过一定的幅度,其价格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如果工程的变更是由承包商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十)价格与支付
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仅应注明总价、单价或成本加酬金价,而且还应将计价货币、支付货币以及支付方式列入其中。在国际承包活动中,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来办理支付,其支付的具体方法大都采用预付款、进度款和最终结算相结合的做法,即承包合同签订后和开工前,业主先向承包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预付款的比例应占合同总额的10%~20%,然后承包商每月底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项列表报给工程师,并经其确认后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进度款,业主待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与承包商进行最后的结算,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剩余款项。
(十一)特殊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承包商将不承担责任。如果世界任何地方爆发了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无论对工程施工在经济和物质上有无影响,承包商应完成施工直至合同终止,但业主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如果出现的特殊风险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经双方协商后,增加相应的承包费。
(十二)争议的解决
如果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争议,其中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并告知另一方,工程师在收到本通知的84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如果业主或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不满方应在收到工程师决定的7天之内或在通知工程师决定而工程师又未作出决定的84天之后的7天内通知对方和工程师,再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进行解决。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业主和承包商合同双方各提名一名委员,以及双方再与上述两位委员协商确定第三位委员共同组成,委员的报酬由双方平均支付,该委员会必须在84天内拿出裁决意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裁决有异议,都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仲裁机构的仲裁决议必须在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后56天内作出。如果双方都未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工程师的决定将作为最终有约束力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