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及演变
2026年08月27日
二、
历史及演变
1963年,Schwab提出脑死亡三要素标准:①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肢体无自发动作;②呼吸停止;③电静息EEG。
1968年,哈佛标准将脑死亡定义为不可逆转的昏迷,判断标准为:①无感知及无反应性;②无自发动作(观察1h);③无自主呼吸(脱离呼吸机3min);④反射消失;⑤电静息EEG(≤5μV/mm)。以上各项需在首次判定24h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https://www.daowen.com)
1976年,英国移植顾问团联合皇家医师学院也提出脑死亡诊断标准:需全部具备以下3项临床判定,①深昏迷(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可逆性昏迷);②无自主呼吸;③无法修复的结构性脑损伤。确认试验包括:脑干反射消失(包括自主呼吸激发试验)。
1981年,美国颁布《统一死亡判定法案》,指出符合下列任何一项的患者即为死亡:①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性终止;②整个大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性终止。但对于脑死亡并未给出相应医学标准。
1995年,美国神经病学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Neurology,AAN)制定成年人脑死亡判定操作规范:①先决条件:急性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的临床或神经影像证据(病因明确),排除可能干扰临床评估的内科并发症(严重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或内分泌异常),无药物中毒,核心体温≥32℃。②临床评估三要素:昏迷或无反应;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建议首次判定6h后对临床评估进行复查。③确认试验:EEG、TCD、体感诱发电位N20。确认试验并非强制性,但对于临床评估有疑虑或不确定时,需进一步行确认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