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利益关系(纠纷)
农村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或纠纷是一个普遍现象,杨家村多元主体利益的纠纷根源在于对本地资源共享和分配权益占有均衡性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土地拆迁及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上。根据课题组调研,杨家村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利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组关系中。
(1)企业和村民。
外来企业是杨家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构成主体,其租金是杨家村集体收入的重要来源。从村整体发展来看,它们应该有着共同利益基础,即企业发展好,村集体获得租金就多,村民分配红利就多。但从其具体利益关系而言,企业渴望获得更低的厂房或土地使用费用,而村民则希望获得更高的租金,两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博弈。尤其是在经济下行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出现交不上租金,甚至要求降低租金的情况,从而影响村集体收入分配,造成企业和村民实际利益冲突,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的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困境。
(2)已拆迁安置居民和未拆迁居民。
已拆迁安置居民与未拆迁居民单纯在群体关系上不存在矛盾冲突,他们之间利益关系主要在集体余留资金的使用上。未拆迁村希望使用结余资金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但作为集体资产,已拆迁安置村居民不同意如此使用,认为这样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不够公平。在未能找到合适的开发商及明确相关规划情况下,西塘村拆迁补偿难以协调完成,自然居民拆迁补偿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会受到影响。(https://www.daowen.com)
(3)村委等基层组织和村民。
由于各级政府都有自身的利益存在,在中央与地方、地方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体之间就势必存在着一个利益的竞争和维护问题[3]。在农村社会,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生利益冲突的不仅有作为整体意义的国家,而且有作为国家代表者的基层党政部门,特别还有作为基层政权管理者的乡镇干部[4]。因此,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由于立场的不同,在乡镇村基层管理组织和村民之间实际上也存在利益的博弈关系。根据调研,杨家村这种利益关系主要是集体资产如何使用、保值增值和村民不断渴望利益分配提高的矛盾,以及未拆迁村居民利益诉求的满足等。
(4)原村民与外来人口。
杨家村外来人口包括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从台州临海搬迁过来的农户以及其他外来务工流动人口,总计约1100 人,远多于原村民。而搬迁过来的临海农户经过几十年发展已成为杨家村新村民。因此,村民人口组成上实际形成了原村民、新村民以及流动人口三大部分。而其间的利益关系主要是新村民与原村民对原村集体资源的共享及收益分配。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在原住村民眼中,外来人口的落户定居会分摊他们原有的利益,甚至一些流动人口也会影响他们公共资源的使用等。因此,由于各自来源不同造成的群体身份上的无形区分,实际上影响到利益,甚至是产生治理权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