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义的定义:着眼的应该是词义的客观形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词义的定义:着眼的应该是词义的客观形态

词义是什么?什么是词义?语言学界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的界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派、不同的个人。均会有不同的表述。英国著名语言学家杰弗里·N.利奇的《语义学》(1987)[5]一书在C.K.Ogden和I.A.Richards所罗列的22种西方学者所下的词义定义中选录了12种定义。张志毅、张庆云在《柏拉图以来词义说的新审视》(2002)[6]一文中也罗列了他们认为比较常见的国内外10 种词义说,并在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自己的“七因素新说”。

综观此前国内外的各种词义学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误区,那就是混淆了词义的两种形态,而且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词义的主观形态。而词义的定义,实际上应该着眼的是词义的客观形态。也就是说,词义是什么的问题,回答的是词义的客观形态的本质。

其实,在国内外学者们探索词义本质的漫漫长路中,也曾经有学者触摸到了词义的客观形态这个层面。

如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布龙菲尔德关于词义的解说便是如此。布氏在其《语言论》(1980)一书中有这么一段独特的表述:

我们曾经给语言形式的意义(meaning)下的定义是:说话人发出语言形式时所处的情境和这个形式在听话人那儿所引起的反应。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是相互紧密地配合,这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既会做一个说话的人,又会做一个听话的人。在下面的因果序列中:

说话人的处境→言语→听话人的反应,作为最先提出命题的说话人的处境,通常比听话人的反应呈现的情况要单纯一些;所以我们一般都根据说话人的刺激来讨论和确定意义。

引起人们说话的情境包括人类世界中的每一件客观事物和发生的情况。[7]

很显然,布龙菲尔德把词义看成是说话人发出语言形式时的处境和该语言形式所引起的听话人的反应的总和,其中尤以说话人的处境显得更为重要。而且布氏还对“说话人的处境”作了他个人的解释“包括人类世界中的每一件客观事物和发生的情况”。这里的所谓“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所触及的正是词义的客观形态,只是这种表述过于笼统和模糊,而且涵盖过于广泛。因为“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所囊括的东西要远远超过词义所能囊括的,词义只是“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之总和的一部分——对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的全面完整的展示的那部分,其余的则不属于词义。

也许感到他的关于词义的解说存在缺憾,布龙菲尔德(1980)也不得不承认:“所以在语言研究中对‘意义’的说明是一个薄弱环节,这种情况一直要持续到人类的知识远远超过目前的状况为止。”[8]

而在词义的解说中不仅触摸到了词义的客观形态这个层面,而且还涉及词义的主观形态的是当代英国伦敦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罗宾斯。他在其《普通语言学概论》(1986)一书中是这样来阐述他对词义的理解的:

话语是有意义的,或是有表义作用的。儿童是这样来掌握词的意义的:他从别人的话语中听见许多的词,自己来练习说这些话语,由别人来纠正,并通过听他说话的人来证实能否被人理解。这种过程我们终身都在进行。我们不断地学习新词,并且当我们听见或看见已知的词出现在新鲜的话语中,其用法又跟我们所习惯的用法略微不同的时候,我们又扩大了有关这些词的知识。因此,一个词的意义可以看作是它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

…………

人们常说,词的含义就是词所传达的概念,或者是词在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头脑里所引起的概念。这种说法跟“用言语交流思想”之类关于语言的一般定义有关。然而这类关于词的含义和语言的作用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对此我们可以举出两个理由:(1)这类解释试图主要根据个人的现象来说明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2)很难说概念是个什么东西或者有什么用处,除非同义反复地说概念是词的含义。

…………

对于所指和所指意义的成见已经为语义学理论工作带来了麻烦。这种麻烦产生于对某一类词义的过分看重,这一类词义能够容易地单独加以说明,能够被当作词与所指的事物之间(或词与概念之间、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双边关系,或当作词、说话人或听话人与所指之间的三边关系。在语言学中,句子和句子成分的意义,根据词如何起作用比起单纯地根据词所指称的事物来,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因此上述不同类型的所指就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而一个词的词典条目则简明地归纳了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指称的功能或其他功能)。[9]

在第一段话语中,罗宾斯将“词的意义”定义为“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而“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所谓“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实际上触及了词义的客观形态层面,诚如我们前面所述,“词义的客观形态是一个词在共时平面上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和口头表达中的意义的总和”,具体地说,也就是一个词在共时平面上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中的句子中和口头表达中的句子中意义的总和,只是罗宾斯用“使用方式”来表述词义形式不够确切。而所谓“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更是触及了词义的主观形态层面,我们称之为“词义主观形态”的典型成员。可贵的是,早在20 世纪60年代初,罗宾斯就已经觉察到了“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我们所说的“存在于自然语言中的词义形式”与词典中“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我们所说的“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存在于辞书中的被称为‘义项’的词义形式”存在的差异。(https://www.daowen.com)

在第二段话语中,罗宾斯反对将词义看作是“词所传达的概念,或者是词在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头脑里所引起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这类解释试图主要根据个人的现象来说明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这里所谓的“个人的现象”实际就是指的词义的主观形态,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述的,词义的主观形态“是个人的,或者说是特定的群体的”;而所谓的“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实际也就是指词义的客观形态,即词“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和口头表达中的意义”。

只是那时的罗宾斯还并不明确地意识到词义实际上具有两种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形态。

在第三段话语中,罗宾斯先是否定了Gardiner 的“指称说”和曾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由英国人C.K.Ogden和I.A.Richards提出的把词义“当作词、说话人或听话人与所指之间的三边关系”的所谓“语义三角”学说,并进而指出“不同类型的所指就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而一个词的词典条目则简明地归纳了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指称的功能或其他功能)”。所谓“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以及“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实际上所指的就是我们所说的词义的主观形态。如果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全部”,那就是某些词词义的客观形态了。在这段表述中,最为精彩的是罗宾斯使用了“典型地出现”这个说法,这与我们所说的“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存在于辞书中的被称为‘义项’的词义形式”——“词的意义最为典型的主观形态”——在意思上已经很接近了,可以说只有一步之遥了。

目前国内较为通行的词义解说是所谓的“反映说”,即把词义看作是客观对象或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概括反映。这个关于词义的定义实际上还是偏向于词义的主观形态,而没有更多地关注词义的客观形态,至少对词义的客观形态所具备的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的丰富性、芜杂性以及全面性没有比较明确地予以表述。

区分词义的两种形态,不仅对解决诸如词义的定义问题、词的科学意义与通俗意义问题以及词义发展过程中的所谓“深化”问题等的纷争大有裨益,而且也将对有关词义分析问题的深入探索带来启迪。因为,事实上,国内学界所谓的词义分析研讨,均只关注词义的主观形态,其主要表现为:无论是词义分析模式的确定,还是词义分析典型个案的操作,无不参照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而《现代汉语词典》所保存的义项均是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是词义的最为典型的主观形态。这种词义形式确实揭示了客观事物或现象最为基本的特征,但并没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的一般特征,更遑论词义的客观形态所要求的全面完整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因此,词典中所展示的只是词义客观形态的“冰山之一角”。关于这个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表述清楚,我们将另文探讨,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本文原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胡明扬.语言学概论[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0:202.

[2]1985年之前出版的现代汉语词汇学著作,如周祖谟的《汉语词汇讲话》(人民教育出版社,1959年版)、谭全《实用词汇新知识》(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78年版)、罗世洪《现代汉语词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等著作,在讨论词义的发展演变时,几乎都采用了“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的表述模式。

[3]张志毅、张庆云在《词汇语义学》一书中也将“词义的深化”作为词义的发展演变现象之一种。张志毅,张庆云.词汇语义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0.

[4][清]王念孙.《说文解字注》序[M]// [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

[5][英]杰弗里·N.利奇.语义学[M].李瑞华,等,译.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1-2.

[6]张志毅,张庆云.柏拉图以来词义说的新审视[J].中国语文2000(2):126-136.

[7][美]布龙菲尔德.语言论[M].袁家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66.

[8][美]布龙菲尔德.语言论[M].袁家骅,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67.

[9][英]罗宾斯.普通语言学概论[M].李振麟,胡伟民,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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