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的规则
两个猎人上山打猎时看见一只松鼠,松鼠坐在树上盯着他们。猎人决定围绕松鼠走一圈,但当他们转动时,松鼠也在移动,它一直用眼睛盯着他们,也就是说松鼠一直是用同一部位对着猎人,就这样到猎人转到原来的地方为止。
“我们是否围绕着松鼠转了一圈?”对此,两个猎人发生了争执。其中一个猎人认为转了一圈,因为他们从原地出发,环绕着松鼠画了一个封闭的曲线——圆周。另一个猎人认为他们没有围绕松鼠转一圈,因为,如果他们围绕着松鼠转了一圈,应当能看到松鼠的各个部位,可是他们一直只看到松鼠的同一个部位。两人争论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
两个猎人给出的理由都是真实的,而且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即在论证中没有保持论题的同一,违反了论题应保持同一的规则。在这场争论中双方所论证的不是同一个论题,前一个猎人所说的围绕着松鼠转了一圈,是指环绕着松鼠所坐的那棵树转了一圈。后一个猎人所说的围绕着松鼠转了一圈,是指环绕着松鼠的各个部位转了一圈。由于论题不同一,争论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当然不可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上述事例表明,在论证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特定的规则。任何一个论证都必须遵守以下五条规则:
规则一:论题应当清楚、明白
这是指论题所表达的含义必须清楚、确切,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有歧义。论证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只有论题清楚、明白,论证才可能是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当论题本身含糊不清时,即使是旁征博引,也只能是东拉西扯,没有中心,使别人无法了解究竟要论证什么,因而也就达不到论证的目的。因此,在论证时,要求论证者首先搞清自己的论题是什么,并用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
例如,下面一段短文的论题就十分明确: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奴隶主讲美,奴隶就不讲美了吗?地主讲美,农民就不讲美了吗?资产阶级讲美,总是把自己打扮得花枝招展,得体入时,难道工人阶级生来就是与美无缘的?其实,在旧社会工人不讲打扮,那是受着经济条件的限制,他们常常连肚子都填不饱,又哪里有条件谈得上打扮呢?如今,工人阶级当家做主了,生活有了保障了,有了条件而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可见,爱美之心并非哪个阶级所专有,而是人人有之的。”
这段文字的明显特点就是论题明确,文章开门见山,第一句话就把论题点明了。
违背这一规则,就会犯“论题模糊”的逻辑错误。论题不明,轻则自己的论点得不到确立,重则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下面“田主为什么上当?”这则故事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某甲从小四体不勤,五谷不分,什么事都不懂,完全靠父母养活。父母双亡后,他虽然继承了一些粮田,但他不会耕种,只好把土地租给别人耕种。但他心术不正,对佃户非常苛刻。
佃户乙向他租了一亩旱地,田主甲与他立下契约,契约规定:“凡是地面上长的全部归田主甲所有,地底下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心想:既然如此苛刻,那也别怪我狠了。这一年,他把一亩地全部种上了红薯。收获时。田主甲得到的全是红薯藤叶,而薯块全部归佃户乙所有。田主甲吃了亏,上了当,决心捞回去。第二年田主把契约规定为:“地底下长的全归田主甲所有,地上长的全部归佃户乙所有。”佃户乙心想:你会改契约,难道我不会改作物?第二年.他把这一亩地全部种上了棉花。收获时,地面上长的棉花、棉秆全部归佃户乙所有,而田主甲得到的是完全没有用的棉根。
田主甲之所以会连续两次上当,就是因为他订的契约不明确,含糊其辞,种什么作物都没有规定,地面上长的、地底下长的含义不明,才上了佃户乙两次当,吃了两年亏。从论证的角度看,就是论题不明。
规则二:论题应当保持同一
论题应当保持同一是指在一个论证中只能有一个论题,并且在整个论证过程中保持不变,始终围绕该论题进行论证,也就是要遵守同一律的要求。违背这一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的错误。上述两个猎人之所以发生争执,就是因为没有保持论题的同一,存在“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常见的转移论题的表现形式有两种:(https://www.daowen.com)
一是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判断替代了原论题。下面一段文章就存在这种错误:
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人们不管做什么,都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了自己的生活。为别人劳动是为了得到别人为他自己相同的劳动。不是吗?工人工作是为了领取工资而生活,农民种田是为了自己穿衣吃饭,作家写书给人看是为了领取稿费……诚然,有像雷锋一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有像一些科学家那样为了人类幸福而忘我工作的人。但这样的人也必须有自己能够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得为自己的生存而劳动,否则连他自己都不能生存,又怎能为别人呢?
这段议论用“人只有得到生存才能为别人劳动”替换了“人生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这一论题。而这两个判断在内容上是根本不相同的,前者阐述的是人生的基础,属生理方面的问题;后者说明的是人生的目的,属人生观方面的问题。用前者替换后者,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二是用近似于论题的判断替换了论题,具体表现为“论证过多”和“论证过少”。论证过多是指不自觉地扩大了论题的内容,使实际论证的论题比原定论证的论题在内容上要多一些。例如,本来要论证“并非一切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都是天生聪明的”这一论题,实际上却去论证“一切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都不是天生聪明的”这一论题就是“论证过多”。因为原论题相当于特称否定命题“有些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人不是天生聪明的”,而实际论证的是一个全称否定命题,从而论证了过多的内容,转移了论题。
“论证过少”是指不自觉地缩小了论题的内容,使实际论证的论题比原定论证的论题在内容上要少一些。例如,有人做了如下的论证:“地球外是有人的。因为在苏联科学院的古生物博物馆陈列着一具四万年前的野牛的颅骨,其额上有一些类似枪伤后留下的痕迹。研究表明,这些呈圆洞状的痕迹是动物生前被束状高压气体冲击而成,但当时地球上的人类还远未掌握这种技术。可见,地球外可能有人。”由于实际论证的论题“地球外可能有人”是一个或然判断,它所断定的内容比需要论证的论题“地球外是有人的”这个实然判断要少,因而存在“论证过少”的错误。
规则三:论证应当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论据是确立论题的依据,论证的过程就是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题真实性的过程。当论据虚假时,就无法从论据推出论题的真实性。因此,这条规则要求人们在论证过程中所引用的论据必须是已证明了的真实判断,既不能引用虚假的判断作论据,也不能引用真实性尚未证明的判断作论据。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论据虚假”或“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论据虚假又称虚假理由,它是指在论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事实判断或错误的理论判断作为论据进行论证。例如:“鲸是鱼,因为在水中游动的动物都是鱼,鲸是在水中游动的动物。”“在水中游动的动物都是鱼”是虚假命题,用它作论据就犯了“论据虚假”的逻辑错误。
“预期理由”是指在论证中以真实性尚未证实的判断作论据进行论证所犯的逻辑错误。例如,有人说:“地球上出现的不明飞行物肯定是外星球的宇宙人发射的,因为现代科学告诉我们,外星球可能存在着比地球人更高级的宇宙人。他们向地球发射宇宙飞行器是很自然的事。”这段议论为了证明“地球上出现的不明飞行物是外星球的宇宙人发射的”这一命题,引用了“外星球可能存在着比地球人更高级的宇宙人”这一判断作论据,而这一判断的真实性是尚未被证实的假说。这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规则四:论据的真实性不应当靠论题的真实性来论证
在论证中,论题的真实性是从论据的真实性中推导出来的,也就是说,论题的真实性是依靠论据的真实性来论证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反过来还要靠论题来论证,就会形成论题和论据互为论据、互为论题的情形,什么也论证不了。违反这一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例如,中世纪时,欧洲一些人主张“宇宙是有止境的,是有限的”。他们是这样论证的:“宇宙是有限的,因为宇宙围绕地球这个中心运行,是由于宇宙是有限的,如果宇宙是无限的,那么为什么宇宙竟能在一昼夜围绕自己的中心运行一周呢?”这就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规则五: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
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主要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必须具有逻辑联系,论据应是论题的充足理由,从论据的真实性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的真实性。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常见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这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在内容上毫无关系。这时,即使论据是真实的,也不能从论据推出论题。例如,“十年动乱”时期,某教师带领学生到农村插队。开始时,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差,连衣服都不会洗。这位教师在一次教学生洗衣服时说:“衣服的领子和袖子最脏,要注意多擦一些肥皂。”不久,这位教师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理由是他污蔑伟大领袖,犯了现行反革命罪。尽管这位教师说的话“衣服的领子和袖子最脏”是真的,但它与“污蔑伟大领袖”这一论题没有丝毫关系,把他作为现行反革命犯抓起来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第二,论据不足。这是指在论证过程中所引用的论据对于论证论题的真实性来说虽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足的,从论据的真实性还不能推出论题的真实性。要使论题的真实性得到确定,还必须提出其他的论据。请看《折狱龟鉴补》一书记载的一桩冤案。
一天晚上,衢州某村演戏,一个文弱书生也去观看,一小偷乘机溜进他家。可是他家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小偷便在墙上打了一个通往邻居家的洞,企图能偷到一些值钱的东西。恰好书生的邻居家有一位年轻姑娘睡在床上,小偷见了顿起歹意,企图奸污她。姑娘惊醒后大声喊叫,小偷怕被人发觉,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刺死。然后小偷从墙洞爬回书生家,将尖刀藏在书生的书箱里,才逃遁而去。等书生回来,因灯昏室暗,没觉察出室内变化,便上床睡觉了。第二天被邻居打进门来,书生方才惊醒,见了墙上的洞,书生吓得说不出话来。邻人又从他书箱里搜出了那把尖刀,刀上还有血迹,于是认定他是杀人犯而将他绑送官府。当时知县是个姓范的,审讯时,他把那墙上的洞和凶器作为书生杀人的罪证,并对书生施以重刑。书生有口难辩,在重刑之下只得认罪,被处以死刑。十多年后,那小偷因别的案件东窗事发才供出了此案的真情。
这桩冤案主要是由于那位糊涂知县范某造成的。范某断定书生为杀人凶手的依据只是从书生家搜出的凶器、墙洞以及书生的口供。但是,书生的口供属屈打成招。因此,范某犯了“论据虚假”的逻辑错误。因为墙洞究竟是谁挖的、那把凶器究竟是谁的,都尚未弄清。范某还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即使那把刀是书生的,也只能是他作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此外,书生还应有作案时间,衣服上或身上应有作案痕迹,作案后应掩饰等。因此,范某断定书生杀人显然证据不足,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第三,违反推理规则。论证总要借助推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使论据和论题建立起逻辑联系的桥梁。当推理形式违反推理规则时,即使论据真实、充分,也不能确定论题的真实性。例如有人说:“这个人是篮球运动员。因为篮球运动员都是高个子,这个人是高个子。”这个论证使用了三段论的推理形式,由于中项一次也没有周延,违反了三段论推理的一般规则,因此,在上述两个前提为真的情况下,但结论却可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