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的保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允许债权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行使权利。合同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和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https://www.daowen.com)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和情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有: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3-10
C公司欠D公司20万元,于2020年3月20日到期,还款期限到后,C公司一直未能归还。D公司多次索要,C公司以财务账上无资金为由,一直拖欠未还。后D公司发现,C公司除了一辆大卡车之外,没有其他能够变现的财产,而C公司于2020年3月10将该辆大卡车赠送给了E公司。
1.D公司能否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2.若D公司欲行使撤销权,D公司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