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置

四、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是法定担保。

(二)留置的构成要件

(1)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债权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案例分析3-13

张三到甲的餐馆吃饭,餐费为50元。张三结账时发现没有带现金,手机也忘记在家里。张三对甲说:“老板,你让我回家取钱吧,我很快会回来。”甲担心张三走后不回来付账,正在为难之际,甲看到张三手中拿着一台手提电脑。于是,甲对张三说:“你把电脑放在我这里,回去取钱,等你把钱取回来付了账,电脑再还给你。”甲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留置?为什么?

(三)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留置权的行使规则

债权人留置动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六)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案例分析3-14

2019年10月10日,张三与李四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并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张三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抵押给李四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2019年11月11日,张三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格8万元,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A公司,并将该车交付给了A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A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2019年11月20日,A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王五盗走。王五很快将该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马六,马六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B汽车修理公司修理。B公司以马六前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要求马六结清前次修理费。2020年10月9日,到了还款期限,张三不能按时还款。李四得知C公司欠张三6万元到期款未偿还,李四欲行使代位权。

1.张三将该汽车卖给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3.B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4.李四的代位权应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