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法实施市场混淆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依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而不同。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前文已详述。
经营者违法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有:
1.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https://www.daowen.com)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例分析4-7
余某、罗某、肖某、李某原系珠海塞纳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的品牌区、南美区、亚太区的客户资料以及2010年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并负有保守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2011年初,余某与他人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罗某、肖某、李某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以此制定了该二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并以低于珠海赛纳公司的价格向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经对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出口报关单审计,二公司共向原珠海赛纳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赛纳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赛纳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毛利润计算,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余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什么?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