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及分类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是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参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处的不同环节,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8]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指同一行业或者处于同一产业链中的同一生产经营环节的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如同属家电行业的不同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同属乳制品行业的不同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等。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中的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中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不同生产环节中具有纵向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原材料供应商与生产商等之间的垄断协议。

(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固定价格协议)。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产量协议)。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分割市场协议)。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限制技术协议)。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案例分析4-8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中国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2008年1月,三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公司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7月,强生(上海)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北京整形医院的经销权。2008年8月15日后,强生上海公司和强生中国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缝线、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上海公司和强生中国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锐邦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资料来源: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整理。

强生上海公司和强生中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为什么?

2.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https://www.daowen.com)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协议)。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垄断协议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