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电子 商务法的发展历程

从宏观的纵向视角来看,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每个时期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都与社会、技术等因素的发展息息相关。

(一)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我国各项法律尚处于空白时期,但传统交易结构和商业运作模式已逐步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关司法实践案例也日益增多。1990年至1999年,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电子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并未涉及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等具体商业模式的问题。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则对此有所突破,对于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相应规定。进入21世纪,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日益兴起的网银业务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3]

在这个阶段,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电子商务相关案例也大量涌现,虽然有相应的法规、办法陆续出台,但是这些法规都具有严重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规制规范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也非常有限,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二)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8月,《电子签名法》正式出台,首次以法律化形式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为日益活跃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了签章行为基本规范,对交易安全有着重大影响。同年9月,《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范了我国互联网领域域名管理和保护。2006年正式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电子信息网络作品传播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相关情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界定、侵权责任、当事人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首次全面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如对平台责任、经营者权利义务、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这个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呈现出进程加快、范围拓展、针对性增强的趋势,对于电子商务活动规范初具体系,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规范基础。但是,在这个阶段,电子商务立法也呈现出分散、冗杂、缺乏体系化等特点。

(三)成熟阶段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就此拉开了我国统一化电子商务立法的大幕,电子商务法就此迈入了独立法典化的全新时代。本次会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明确交易活动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秩序为立法指导思想。前后历经四次审议,《电子商务法》最终于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终于有了专门法律规范保障,其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是电商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纲要。[4]

《电子商务法》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范围、权利、义务、责任等。例如,首次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同时在条文中规定电商经营者的纳税、工商登记、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电子商务法》将工商监管和税务监管首次引入线上交易市场,对原有的监管模式、监管力度等具有重要改善作用。《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将其置于突出位置,尤其是消费者用户信息、个人数据(包括隐私数据)等方面的保护是其突出亮点。[5]

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发展历程来看,电子商务实践的发展推动和促进了立法的发展,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则为不同时期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