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
(一)依法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二)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主体信息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七)不得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八)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九)押金退还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十)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十一)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分析5-3
某日,小星在某购物网站上看中一款粉饼,标价100元,包邮。小星便点击拍了该商品,在付款页面出现应支付总价为110元。原来,该店铺默认购买该粉饼的同时,要购买该店眉笔,粉饼不能单独购买。
该店铺违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