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歌舞厅内设立小卖部的筹划

案例9 歌舞厅内设立小卖部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歌舞厅2012年9月收取门票费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歌舞厅税率为20%。则:

图示

问:该歌舞厅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如果该歌舞厅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个烟酒、饮料等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这样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转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算纳税。

图示

筹划结果

通过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个烟酒、饮料等小卖部,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分别进行核算,可以实现节税2188.03元(20000-5811.97-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