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歌舞团演出费用的扣除
基本情况
某歌舞团于2012年9月到西安演出。由西安市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西安市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200000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0000元,支付西安市影剧院40000元。
问:该歌舞团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筹划分析
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该歌舞团支付经纪人的10000元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支付西安市影剧院40000元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所以:
筹划结果
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后,该歌舞团应纳营业税为4500元,这比直接以门票收入计算应纳营业税少了1500元〔(10000+40000)×3%〕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