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李某某非法经营罪案
非法贩卖伪劣烟草制品,非法贩卖、运输卷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伪劣烟草制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 2013年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 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小三, 2012年2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https://www.daowen.com)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 2012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22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西安市烟草局在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一银色江淮瑞风和蓝色五菱宏光车内查获一批非法卷烟,并当场将被告人李小三、李某丙、李某乙、张某某四人抓获。后经李某乙现场指认,又在库房内查获一批非法卷烟。两批卷烟均用不锈钢锅纸箱包装,每箱40条。经现场勘查,有硬延安、软延安、黄果树等15个品牌,共计3630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和准运证明。后经烟草部门鉴定、核价,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56400元。经查证,该四人的老板为李某甲,且该五人分工明确,李某甲负责从河南联系货源及西安的下线;李某丙、张某某负责从河南将假烟运送至西安;李小三主要负责接应和沿途护送;李某乙则负责在西安接货及在西安市内贩运假烟。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小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小三、李某丙、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规,非法贩卖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卷烟销售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