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简某华、陈某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从非设关码头将香烟等物品走私入中国境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关键词:走私香烟;烟草;走私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简某华,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鹏,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欢,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波,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龙,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宁,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波,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揭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https://www.daowen.com)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15日间,被告人简某华、陈某鹏、杨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保货”的方式组织人员从越南将烟酒走私入中国境内。简某华负责联系货源及买家,杨某强、陈某鹏具体组织安排人员做工,被告人曾某欢负责管理走私烟酒的账目和费用。在具体走私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龙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6日受陈某鹏安排,负责到越南开柜验货、点数,吴某龙将确认的烟酒品名、规格、数量编辑成短信发送给境内接应的杨某强、陈海鹏及被告人曾某波、陈某德等人,并与越南代理进行结账,然后安排船只将烟酒从越南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中国东兴市罗浮渔鸭埠等非设关码头。陈某仪(另案处理)在码头雇请人员驾驶摩托车将烟酒拉运到东兴市东郊社区附近的货场过驳至面包车,在货场由被告人黄某宁负责点数,曾某华(另案处理)负责记录,被告人曾某波、陈某德负责雇请被告人曾某、陆某、黄某甲、姚某甲、黎某等人驾驶面包车经“十八棍”等小路绕过横江公安边防检查站将烟酒拉运至防城石角货场交货。被告人揭某负责看路,防止货物被执法部门查缉。被告人孙某波受杨某强、陈某鹏雇请,负责看路、缴纳过“棍”费及与防城石角货场的收货人核对烟酒数量。被告人黄某宁自2013年8月6日起接替吴某龙去越南开柜点数和安排烟酒偷运入境等。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防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简某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鹏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杨某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四、被告人曾某欢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五、被告人孙某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六、被告人陈某德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七、被告人吴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八、被告人黄某宁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九、被告人曾某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十、被告人揭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陆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曾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四、被告人姚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六、被查获的122.8件烟酒和1347条香烟,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华、陈某鹏、杨某强、曾某欢、孙某波、陈某德、吴某龙、黄某宁、揭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烟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某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烟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曾某、陆某与走私罪犯通谋,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运输帮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甲与走私罪犯通谋,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姚某甲、黎某与走私罪犯通谋,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帮助,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