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高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案例四 高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者未销售香烟金额达15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无证销售卷烟;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一、2017年7月,高某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安厚镇安阳农贸市场,从他人(另案处理)处购买软盒玉溪香烟10条、硬盒芙蓉王香烟20条、软盒中华香烟40条,后把上述香烟带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进行沿街散卖,销售给李某、庞某、苏某等人。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33001.4元。(https://www.daowen.com)

二、2018年1月的一天,高某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安厚镇安阳农贸市场,又从他人处购买了硬盒芙蓉王香烟125条、硬盒中华香烟25条、软盒中华香烟175条,并于2018年1月25日,携带上述香烟,从福建平和县乘坐大客车到广西玉林市打算销售。次日,高某把香烟带到玉林市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154289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桂0902刑初5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08年12月3日作出(2018)桂09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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