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欧某勇非法经营卷烟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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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欧某勇非法经营卷烟案
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运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运输销售烟叶,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运输烟叶;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https://www.daowen.com)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某勇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运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接受王某某委托,将王某某雇用他人运输的烟叶(净重30920斤)存放于博白县那卜镇名六村某祠堂旁边的瓦房内,并代为保管,寻机销售。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及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烟叶查获。经估价,所查获烟叶价值635406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桂092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某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欧某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欧某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某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欧某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欧某勇不服,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桂09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