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覃某芳非法经营卷烟案
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购买烟草制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覃某芳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丘某处购买了112633元的烟草制品,存放于容县其经营、使用的养狗场中,并将购到的烟草制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利。2019年1月27日中午,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上述养狗场内扣押无品牌散装卷烟243.4斤(折算为468.08条卷烟)和烟丝198.7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扣押的无品牌散装卷烟为伪劣卷烟。经鉴定,扣押的卷烟及烟丝价值6762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桂092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覃某芳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覃某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理由:
被告人覃某芳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