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熊某浩非法经营卷烟案
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收购散条卷烟从中赚取差价,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散条卷烟;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一、2018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将其之前在玉林市福绵区、兴业县等地的各零售烟摊购买到的5555条(每条10包,每包20支)各种品牌的卷烟,用纸箱包装并用绿色塑料包裹伪装成“服装”,委托广西玉林市一物流公司运往广州销售,以从中赚取差价。次日凌晨3时许,当该物流公司司机驾驶重型物流货车将被告人熊某浩委托运输的“服装”包裹运输至国道324线北流市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司机驾驶的重型物流货车“服装”包裹中查获到真龙、双喜等品牌卷烟共计5555条,合计1111000支。经鉴定,被查获的5555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01920元。(https://www.daowen.com)
二、2019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五菱面包车将其之前在玉林市福绵区、兴业县等地的各零售烟摊购买到的53条(每条10包,每包20支)各种品牌的卷烟,运输到玉林加油站加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熊某浩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上查获到中华、黄金叶等品牌香烟共计53条,合计10600支。经鉴定,该被查获的53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4175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桂09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某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熊某浩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熊某浩非法经营的卷烟未销售即被查获,其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熊某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熊某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某浩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刑终3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被告人熊某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