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的的主体
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属于人类社会普遍的和永恒的范畴。在一定社会中,凡是参与和关心教育活动的人,如教育家、哲学家、政治家、艺术家、科学家、企业家、军事家和教师、家长等等,对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都会有各自的期望,也就是说都会有各自主张的教育目的。受教育者对于自己应当成长为什么样的人,随着经验的增长、自我意识的发展,也会有愈来愈明确的追求,即自我教育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和政府作为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通常也会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提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教育目的,即国家教育目的。可见,在教育目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教育目的主体。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众多的教育目的。例如,我国古代孔子和孟子提出过培养“君子”和感化“小民”的教育目的。孟子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2]也就是说要使受教育者修己以治人。后来历代封建王朝皆采用“明人伦”的教育目的,以维护封建制度。清朝末期,张之洞等在1904年奏请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时声明:“至于立学宗旨,无论何等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使学生心术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瀹其智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3]此教育宗旨明显反映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1906年,学部奏请清廷颁布了“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1912年初,蔡元培发表《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一文,从“养成共和国民健全之人格”的观点出发,提出了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感教育“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1929年,在南京国民政府通令颁行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提出“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大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大同世界”。[4]并在《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中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目标”和“纲要”。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明确地提出了培养“哲学王”的教育目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人。罗马帝国时期昆体良提出了培养“雄辩家”的教育目的。17世纪英国教育家洛克提出过培养“绅士”的教育目的,理想的绅士是获得“德行、智慧、礼仪和学问”的人。18世纪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提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5]19世纪英国教育家斯宾塞提出了“为完满生活做准备”的教育目的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社会化和社会教育化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关心教育问题,必然会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教育目的观,教育目的日趋社会化。从历史上的教育目的可以看到,教育目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不同主体的教育目的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教育学研究教育目的问题,不能不关心人们对教育寄予的期望,但并不是简单罗列人们的这些教育目的,而是要研究在一定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并对现实教育实践起着切实指导、调节、统摄作用的教育目的,研究理想的、适宜的、科学的、普遍的教育目的。(https://www.daowen.com)
研究教育目的,首先要明确所谓教育目的,到底是“谁的”教育目的,必须厘定占主导地位教育目的的主体问题。《学会生存》指出:“每一项教育行动都是指向某个目的的一个过程的一部分,这些目的是受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所制约的,而这些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基本上又是由社会确定下来的……某种形势的客观现实必然制约着每一个国家根据其特殊背景所制定的当前的教育目的,但这种教育目的,同社会的一般目的一样,也是那些教育活动的个人意志行为与主观选择的结果。”[6]也就是说,在教育实践中,既存在着国家制定的成文目的的指导,也存在参与教育活动的当事人各有自己的往往不成文的教育目的,这些不成文的当事人的目的也被合称为社会的教育目的。
随着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制度化教育的出现,教育日益成为国家事业,国家也逐步加强和规范对教育的管理。在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中,以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颁行国家教育目的是一条重要的管理渠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教育目的应该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普遍的教育目的。当然,法定文献上关于国家教育目的的表述只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应然”的教育目的。这种成文的“应然”的教育目的只有转化成为教育过程中当事人的教育目的,转换成为社会大众的教育目的,才能成为“实然”的教育目的。真实的教育目的存在于千百万教育过程当事人的教育行为之中。
众所周知,国家是阶级的统治的工具,而社会是联合起来的单个人在一定物质生产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生活体。国家与社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社会是国家的基础,但国家是权力机关,而社会则是人类生活共同体,国家涉及的地域是确定的,而社会则不然。教育目的是一种关于教育过程预期结果的价值取向,而社会对教育结果的期待和受教育者本身条件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现实教育活动中当事人不成文的教育目的的产生,这些社会教育目的与国家教育目的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例如,在我国,法律上规定教育应当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这就意味着“追求升学率”是许多人参与教育工作的实际目的。尽管这种不成文的教育目的未经法律的认可,但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教育目的。如果把“应然”的教育目的当作“实然”状态,那就掩盖了事实事相。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相当一部分社会教育目的不免带有自发性,未必都是合理的教育目的,甚至还有可能是错误的目的,才需要确定“应然”的教育目的。为了促进“应然”的国家教育目的向“实然”的社会的教育目的的转化,必须形成合理的转化导引机制。